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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三叉坑部落房舍因九二一大地震幾近全毀,政府採禁止原地重建及以地易地方式協助災民遷住。惟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未依重建細部執行計畫規定,完成該部落重建區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漏未製作相關書表簿冊以備事後查驗證明土地已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導致時隔20年後有5戶受災戶土地遭法院拍賣及第三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要求高價買回,造成受災戶身心靈恐懼與傷害。且對於處理本案土地取得問題決策反覆、莫衷一是,嚴重影響受災戶之居住權及財產保障權益,相關機關確有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原民會、臺中市政府、和平區公所,並促請原民會以專案處理方式,主導完成執行重建計畫

  • 日期:112-10-24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

臺中市自由村三叉坑部落房舍因88年九二一大地震幾近全部毀損,居民被迫暫時搭建帳篷及組合屋居住。嗣行政院於89年核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原民會亦於同年核定「三叉坑聚落重建(遷住)細部執行計畫」,由和平鄉公所據以辦理集體遷住工作。惟當時鄉公所未依細部執行計畫等規定,完成該部落重建區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間原民會及臺中市政府亦未盡監督之責,致部分重建區域之建築基地遭法院拍賣,甚至受災戶遭第三人訴請拆屋還地被迫離開居住地等情一案,經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7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並促請原民會以專案處理方式,主導完成執行重建計畫,儘速回復受災戶生活秩序及財產安全保障。

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林盛豐調查發現,三叉坑部落因九二一大地震嚴重毀壞,需要辦理集體遷住,當時和平鄉公所依據「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及「三叉坑聚落重建(遷住)細部執行計畫」,於94年間完成重建區域建築並取得使用執照,然該公所為儘速取得重建基地以進行工程施作,在土地使用狀況複雜難解及重建工期緊迫壓力下,雖經確認釐清土地真實使用情況,並依重建核定經費範圍內核發土地協議價購款、地上物補償及清償抵押債務,惟卻漏未製作詳細相關書表簿冊以備事後查驗,復未協同完成清償抵押債務土地所有人辦理國有登記,導致110年3月至6月間,三叉坑部落遷建戶中竟有5戶建築基地遭法院拍賣移轉登記,拍定人又於111年6月間訴請拆屋還地,受災戶始發覺其房屋坐落基地並無土地所有權。

調查報告指出,正因和平區公所欠缺土地價購及地上物補償證明文件,無法證明土地已合法取得,肇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堅持在未正式領取土地補償價款前,無意願配合辦理移轉國有登記,甚且要求受災戶高價買回土地或訴請拆屋還地,嚴重影響受災戶之居住權及財產保障權益,和平區公所實難辭其咎;又,重建當時臺中縣政府及原民會亦未依上開重建計畫督同鄉公所依法辦妥用地取得,至今遷住區136筆土地權屬中,僅66筆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即房地合一),原民會及臺中市政府亦難卸監督管理失當之責

三位監委亦強調,本案重建區域建物竣工迄今將屆20年,仍有部分土地及房屋未完成移轉登記,致受災戶居住權利長期居於不確定狀況,甚至肇致訴訟,造成受災戶身、心、靈長期恐懼與傷害,相關機關確有疏失。本案既經原民會協調會議定調為未完成土地價購程序,為儘速回復受災戶生活秩序及財產安全保障,原民會、和平區公所允應依重建計畫及細部執行計畫原定目標繼續執行,儘速完成土地合法取得程序;臺中市政府亦應協同和平區公所,積極協助受災戶完成重建房地之各項登記及相關行政作業。另為爭取時效、安定民心,原民會更應負起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以專案處理方式,主導訂定執行期程,並主動邀集相關單位尋求妥適解決方案,依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早日將重建屋基地上之私人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並完成移轉給重建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