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食藥署對於藥商是否依法通報「必要藥品」短缺事宜,欠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且無法掌握藥品供應調度情形,監察院督促食藥署檢討改進

  • 日期:112-10-19

監察委員:林國明、蕭自佑、趙永清

近期我國發生缺藥風暴,衛福部為強化我國藥品穩定供應,解決缺藥問題,擬定短中長期策略。惟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依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藥商對於「必要藥品」短缺事宜,負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之責任,但食藥署竟欠缺主動查核管理機制,無法確認藥商有否依法通報;另社區藥局缺藥問題較為嚴重,藥商表示會控貨供應,但食藥署並無法掌握其藥品供應調度情況,自難避免缺藥情事發生。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年10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蕭自佑、趙永清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衛福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按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除不可歸責於藥商之事由外,應至少於6個月前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肩負藥品管理之責,然其對於「必要藥品」短缺問題之管理,卻僅著重於接獲通報後藥品短缺的調查、替代藥品評估等作為,關於藥商是否確實依法通報之前端作業,主要以函文提醒方式辦理,欠缺主動查核及管理機制,無法確認藥商是否落實執行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的通報責任,難以掌握「必要藥品」之供應量及儲備量,損及國人健康權益。
 
另關於藥品供應分配不均問題,食藥署雖要求中下游藥商保留一定藥品數量予社區藥局,以避免民眾無法取得藥品,但該作法並無一定約束力,且該署對於中下游藥商之資格或條件也無相關定義,自難瞭解中下游藥商的數量與區域分布情形,遑論掌握其藥品供應調度之狀況,致常發生該署認無藥品短缺問題,但民眾於社區藥局卻無法取得藥品之情事。
 
此外,本次缺藥問題,凸顯「國產學名藥」之重要性,近年食藥署辦理多項國產學名藥相關研究計畫,其中結果顯示學名藥無論在使用或購買上皆為民眾所接受,與原廠藥無明顯界線,但就具醫師或藥師身分之受訪者而言,雖國產製藥為選擇藥品的主要來源,但逾半數傾向優先考慮使用原廠藥……等。該署對於研究結果之後續處理因應,並未據以研擬相關措施,且長久以來未能具體制定國產學名藥推廣政策,影響國防及健康產業發展,有待檢討改善。
 
有關全民健保給付「指示用藥」一節,監察委員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立法時即規定「指示用藥」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惟迄今全民健保仍給付部分指示用藥,健保署雖逐年檢討各指示用藥的必要性,且支付品項自84年全民健保開辦時2,518項,降至112年的837項,然近5年指示用藥平均申報費用仍高達新臺幣15億6,000萬餘元,111年甚高達16億7,000萬餘元,指示用藥占藥品支出總費用比率亦未明顯呈逐年下降趨勢,健保署應正視並檢討改善,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監察委員林國明、蕭自佑及趙永清指出,食藥署應加強藥商落實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之管控作為,並確實掌握國內短缺藥品之供應與分配情形,以避免缺藥情事重演。監察委員並強調,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充足的藥品供應與儲備,非但攸關國人健康,亦涉及國防安全,有待衛福部督促所屬積極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