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秘書室主任莊武能,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因而衍生恐嚇、遭警方盤查卻駕車試圖逃逸等不檢言行;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未攜帶密錄器致對莊員實施盤查逮捕時無法提供全程影音反遭質疑違法執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2年10月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陳景峻所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臺南市政府將莊員逕行移送懲戒法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督飭所屬橫山分局檢討改進

  • 日期:112-10-19

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陳景峻

一、 監委指出:
(一) 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秘書室主任莊武能,核有下列3項重大違失:
  1. 未能潔身自愛,罔顧已婚身分,無視警察人員之紀律要求,長期與高女發生婚外不正常感情交往並有性關係。
  2. 莊員發現高女亦與另一男子張男有私情時,因心生不滿及為報復,竟隱居幕後以高女手機傳送恐嚇訊息予張男。
  3. 張男報案後警方掌握嫌疑車輛位置,由穿著警用防彈衣且有警察字樣之員警喝令莊員下車盤查,擔任資深警察多年之莊員除拒絕下車配合外,竟多次前後移動車輛試圖逃逸,不顧在車輛旁執勤員警安危,過程造成員警受傷、警用偵防車受損且波及無辜民眾財產。
(二) 莊員固已受臺南市政府免職處分,然仍有懲戒必要:
  1. 臺南市政府懲處之事由僅及於莊員前揭第1項「婚外情」及第2項「恐嚇」之違失,尚不包括本院所論及第3項「拒絕配合盤查試圖駕車逃逸」之違失。
  2. 況臺南市政府雖予以免職,未來莊員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反之若經由懲戒法院予以「免除職務」之司法判決者,可杜絕其再任公務員。
  3. 莊員所涉3項重大違失,已嚴重傷害公務袍澤之士氣與民眾對公務人員之信賴,其顯不適合再任公務員,自有接受懲戒法院予以充分評價之必要。
(三) 綜上,莊員現官等為警正一階,相當於薦任第9職等,請臺南市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逕行將莊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以昭炯戒。

二、 監委另指出:
(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偵查隊於111年12月28日23時30分接獲被害人張男報案遭恐嚇取財後,既已懷疑高女遭嫌疑人挾持或本身即為涉案共犯,且已於111年12月29日向法院聲請調取高女通聯紀錄及手機定位、車牌辨識通報系統,無論依一般社會通念或個案判斷,應有與民眾接觸及攜帶密錄器之必要。然直至該分局偵查隊於111年12月31日22時01分掌握嫌疑車輛之位置緊急出勤前,已將近72小時,本應有充分準備、測試密錄器之時間,以維護後續員警執行司法警察、行政警察任務時,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之需要,惟該分局卻稱因緊急出勤情況急迫而未及攜帶密錄器,因而導致該分局偵查隊實施盤查、逮捕時無法及時全程錄音錄影,反遭莊員得藉此抨擊該分局偵查隊違法執行職務。

(二) 另該分局僅由身著防彈背心之員警喝令莊員下車實施盤查並趨前手持警棍敲打車窗,未先行在安全距離下採取非強制力之手段(如閃燈、鳴笛、廣播等方式)明確表明警察身分及告知事由要求駕駛人配合警方執行公務,若引發受檢人過激舉動恐致執勤員警生命身體健康陷於不確定之風險,所幸過程中僅造成員警輕傷、偵防車輕微受損未生憾事。

(三) 綜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允宜督飭所屬橫山分局對相關作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