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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執行情形,從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前即未審慎評估,撥用取得國有不動產後,卻消極停滯辦理土地使用編定之變更及申辦建物使用執照補照等,又藉口園區環境景觀改造或整修陸續申請經費補助,惟後續仍未妥善維護,園區現況近似荒廢,該公所長期置任國有房地失管閒置,彰化縣政府督導亦有不周,經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12-10-18

監察委員:王麗珍、紀惠容

芬園鄉公所現使用之辦公廳舍因坐落於舊市區內,民眾洽公車輛停放不便,為解決辦公廳舍內部空間狹小及民眾洽公停車問題,故該公所申請無償撥用營區房舍,擬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希冀結合緊鄰觀光景點,規劃作為以服務居民及遊客為導向的新型態行政園區,惟行政院同意撥用後,將近18年來大多停留在原撥用狀態,現況嚴重破損荒廢而無法使用,完全未達撥用預期效益亦不符撥用用途。
 
本案經監察委員王麗珍、紀惠容調查後發現,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從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起即未審慎評估,及至行政院94年同意撥用、點交取得國有不動產後,該公所縱知應先完備土地使用編定之變更及申辦建物使用執照補照等,為達成該行政園區閒置空間再利用首要之任務,卻以首長異動頻繁、計畫暫停為由消極停滯辦理,但又自96年起陸續申請多項園區環境整修計畫補助,迄今投入6千餘萬元公帑,卻仍受限於土地及建築物遲無法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及取得合法使用執照,財產設施亦缺乏妥適管理維護而遺失或損壞,致園區現況近似荒廢,該公所長期置任國有房地失管閒置及浪費公帑心態可議,難辭其咎,而身為上級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之彰化縣政府亦難卸督導失當之責。
 
二位監委強調,國有財產法明定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國有財產,亦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本案無償撥用取得之國有不動產,芬園鄉公所若再無法於適當時間完成使用,而仍維持低度、不經濟使用時,國產署允宜主動依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
 
監委更進一步建議,本案芬園鄉公所陸續以園區環境景觀改造或整修工程為由向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彰化縣政府等部會或上級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惟因該鄉公所未回歸申請撥用之目的,且未積極辦理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程序,肇致鉅額公帑投入卻未能達到預期效益,相關單位或可依本案案例重新檢討修正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計畫審核機制及後續執行效能稽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