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林郁容
新隆社區與大孝大樓是由前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起造興建,共同持有同一筆土地,且共同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惟監察院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竟以兩者訂有分管協議書為由,率予核准大孝大樓單獨拆除重建,免附其他共有人土地使用同意書,違反建築法第30條規定;又以原使用執照範圍認定基地面積,造成大孝大樓重建後,有178坪土地沒有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另外,該府違法受理審查核定新隆社區為海砂屋,並限期住戶2年內停止使用、3年內自行拆除,嚴重影響建物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核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日前通過施錦芳、林郁容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促請臺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
一、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一小段84地號土地面積為15,660平方公尺,為72年前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取得並起造興建之新隆社區與原大孝大樓共有基地,詎該處74年1月以土地持分比例19.56%,面積計3,063.48平方公尺,作為大孝大樓所屬基地,連同大孝大樓整幢建物一併公告標售,然查該案使用執照暨其附圖大孝大樓建築基地面積僅為2,475.66平方公尺,僅占全筆土地15.81%,二者明顯不符,顯有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明知新隆社區與大孝大樓持分共有同一筆土地,且原大孝大樓土地持分面積遠大於重建建築基地面積,卻在共有土地未分割,應有部分位置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率於98年6月5日簽准同意當時大孝大樓所有權人瑞昇第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就74使字第1199號使用執照A區部分單獨拆除,且依原建蔽率及原總樓地板面積辦理重建,並以原使用執照範圍認定基地面積,造成大孝大樓重建後,有178坪土地持分面積,沒有對應的區分所有建物;嗣於100年3月1日又簽准免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僅據申請人與新隆社區管委會96年11月9日簽訂之分管協議書,率予核發建造執照核准單獨重建,並於108使字第0058號使用執照附款第20點第2款載明:「本案若有產權爭議,由起造人自行負責,依協議書第7條:同意免檢附其他幢(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權人同意書。」除違反建築法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外,並於使用執照上以附款轉嫁責任,作為卸責之藉口,嚴重影響不動產交易安全,核有違失。
三、依據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海砂屋的鑑定應以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委託鑑定為原則,如鑑定之戶數達2戶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達整幢(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百分之十以上,已鑑定部分所有權人得向臺北市政府都發局申請協助全幢(棟)鑑定作業,該局得命未辦理鑑定之所有權人限期辦理鑑定。新隆社區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授權建設公司就社區全體建物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作業,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臺北市政府率予受理審查核定,並限制部分住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嚴重影響該建物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