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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局於48年間價購松漆公司龐大土地資產(112年公告土現值總值約25億餘元),迄今逾一甲子仍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嚴重損及國家公產權益,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儘速依法妥處

  • 日期:112-10-17

監察委員:施錦芳、林國明

臺鐵局於民國48年間向原「松山油漆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53年9月5日撤銷公司登記,簡稱松漆公司)價購坐落臺北市信義區市立松山高中旁之逸仙段二小段49地號及雅祥段四小段277地號土地(屬住宅區、商業區,面積約1,430坪,112年公告土現值總值約25億餘元),迄今逾一甲子仍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嚴重損及國家公產權益,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在112年10月17日通過施錦芳及林國明二位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交通部及財政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及依法妥處。

施錦芳及林國明二位調查委員表示,臺鐵局於48年間向原松漆公司價購坐落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49地號(4,612㎡)及雅祥段四小段277地號(116㎡)土地,並於49年6月30日補行簽立「杜賣證書」(即買賣契約,載明:「價款即日領收足訖」),且自48年底已接管及實質管理使用迄今,卻放任該公司遲未善盡會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義務,於該公司撤銷公司登記後亦毫無積極作為;且監察院亦曾於90年間及100年間二度調查及糾正,但是上述坐落臺北市精華區之龐大土地資產,迄今仍未能移轉登記為國有,致遲遲無法進行重新建築等有效利用,嚴重損及國家公產權益,確有違失(臺鐵局長期來只能低度利用,甚至於102年起已完全閒置)。

二位調查委員進一步指出,臺鐵局於48年間付款簽約價購本案土地的事證明確,但因松漆公司已在53年9月5日經撤銷公司登記並遲遲未能完成清算程序,故針對該公司14名股東中,有多人已死亡而查無繼承人之股權,其涉及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而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應歸屬國庫部分,乃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權責範圍;至於臺鐵局則是本案土地之購地機關,始終肩負完成土地產權登記的責任,故兩機關自應勇於任事,確實負起確保國家公產權益的職責。

此外,針對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在松漆公司於53年9月5日遭撤銷公司登記將近一甲子後,卻在110年5月26日提起確認原告中國國民黨與被告即松漆公司14名股東間就該公司股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訴,亦即主張該黨為松漆公司唯一實質股東,然經查該公司因多位股東已死亡而查無繼承人或行方不明;亦有部分股東的繼承人否認該借名登記關係;而且臺鐵局亦向本院表示,該局曾於102年1月8日拜會中國國民黨,但是該黨當時表示松漆公司之股東為私人(意即並未正式承認、主張該黨為實質股東),無從協助該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該局再於102、105、107、108年函請中國國民黨表示意見並協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亦未獲其回復在案,可見所謂「借名登記」之說並非毫無可疑之處,故調查委員要求國有財產署及臺鐵局應本諸權責協調釐清法律關係,積極採行必要之訴訟等相關手段,且在本案土地產權順利移轉登記為國有之前,應善盡地上建物管理維護之責,以確保國家公產權益。

另外,有鑑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釋字第793號解釋參照)。

職是之故,調查委員特別呼籲中國國民黨,如該黨堅持主張借名登記關係,亦應體認前述臺鐵局付款簽約購地之事實,儘速積極與臺鐵局協商解決之道,以杜爭議,並早日將本案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以進行有效利用,期不負國父孫中山先生於救國綱領所提「地能盡其利」之主張 (後附圖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