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制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91年4月28日施行。服務內容包括: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為我國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之重要基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保險及職保法勞工保護規定,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建構包含職災預防、重建及補償之保障專法。災保法第6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適切之包含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在內之重建服務事項。
勞動部110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指出,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有工作者占66.1%,平均歷經12.2個月後恢復工作。33.9%之失能勞工沒有工作。111年勞動部補助25家職能重建單位,每年服務600位職災勞工,提供職災勞工工作能力強化、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等服務,協助其儘早原職場復工或再就業,卻不及每年職災失能勞工之兩成。由於事涉職災失能勞工之重返職場之工作權利,引發監察院重視並進行調查。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112)年9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蘇麗瓊、王榮璋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以下意見:
- 職保法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並自91年4月28日施行,有關「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職能復健服務對象之收案標準,以「有明確(2個月)重返原職場從事原工作或其他職務之需求者」為限。經查,106至111年職安署每年補助醫院提供350至432位職災勞工「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服務,雖復工率逾八成,但上述服務人數僅占每年職災失能勞工人數之兩成,服務量不足。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收案標準改為「職災或疑似職災勞工即可收案」並自急性期篩檢追蹤、評估、擬定復工計畫,惟實施期間迄111年底僅8個月,尚難推估其成效,勞動部允應確實檢討改善,避免「漏接」職災個案。
- 職安署自93年補助職災勞工職務再設計,惟106至110年每年僅補助19至32位,力有未逮。而勞發署提供職災勞工職務再設計以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中高齡及高齡者為限,每年僅14人。該2署110年提供職災勞工職務再設計合計僅45件,占該年職災失能勞工2,064人之千分之21。勞動部以「身分別」區分服務內容,未「以人為本」作為施政核心考量,且未能發揮政府資源整合運用之綜效,輕忽職災者重建權益及職務再設計需求,允應檢討改進。
- 職安署服務對象為職災勞工,而勞發署主責身心障礙勞工,爰非身心障礙之職災勞工如欲取得勞發署之職業輔導評量,須經職安署FAP轉介,惟歷年轉介成效不彰,僅年約20件;同時,職安署自身提供職災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量亦少之又少,年約15件,整體職災勞工獲得之職業輔導評量件數顯然偏低。且查,兩署未掌握並勾稽個案接受服務情形,互不知會、比對及流通相關資訊,不利於個案整合性服務之提供,合作亟待提升。
- 勞動部自97年起推動「職業災害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於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配置個案管理員(FAP),惟該職屬地方自行聘用人員,配置科別不一,資源結合量能有所不同,如配置勞資科者,可充分連結該科資源,協助處理勞資爭議,非配屬該科者,個管員往往全程執行職災勞資爭議、廠方協調、勞動法令諮詢等工作,無法發揮資源整合之角色功能。災保法實施後,將FAP法制化,不再是計畫性質,勞動部允應全面檢討FAP制度,發揮個管資源連結、整合及轉介功能。
- 災保法施行前,職災勞工通報進案以勞保局職災給付名冊為主要來源,然勞保給付尚須踐行必要審查程序,致該名冊入案時間往往已逾職災急性期。災保法施行後已將職業傷病通報法制化,明定凡遭遇職業傷病之勞工本人、雇主、醫療機構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之其他人員,均得主動向勞動部通報,已擴大通報來源,惟宣傳與鼓勵機制尚需加強。又現行FAP自53名增至65名,是否足以因應擴大通報增加之服務量並有效執行個案轉介評估,皆亟待勞動部完整加強配套措施以為落實。
- 配合新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於111年擴充既有框架功能,112年上線,尚有諸多應精進措施;如個管員無查閱權限,不利瞭解個案接受其他單位服務情形,亦因系統限制無法對轄區內職災勞工接受服務情形及就業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且查,欄位資料填列指引及說明未足,損及資料可靠性,均待改善,以發揮統籌及政策分析功能。
- 災保法施行後,勞動部將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由年度申請補助方式改為認可制度,可解決以往年度補助審議不及以致服務中斷與行政繁瑣等問題,且自本(112)年1月1日起開放該部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提供職業輔導評量,目前已分布於17縣市。惟查,勞發署所佈建之職業評量服務單位係遍及各縣市,亟待勞動部統整勞發署、職安署既有資源,發揮以人為本的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