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花蓮縣政府未依水土保持法令審核山坡地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監察院提出糾正,促其改善

  • 日期:112-10-06

監察委員:紀惠容、趙永清

監察委員紀惠容、趙永清調查「花蓮縣玉里鎮長良林道旁山坡地,遭大規模種植生薑,恐破壞水土保持及影響環境」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2年10月4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並請該府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依法處理。

本案係民眾陳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林道旁山坡地,疑遭大規模不當開發種植生薑,破壞水土保持,究花蓮縣政府是否依法善盡審核、施工監督之責?如何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有無不法超挖情事?監察院認有瞭解之必要,因此立案調查。

監委紀惠容、趙永清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審核玉里鎮長良林道旁永良段土地整坡作業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申請人提出申報書內容「挖、填方總和」欄位均空白未填列,無從檢視是否符合未滿2,000立方公尺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規模;且申請人未依規定及申報書格式檢附實施地點之土地位置圖、排水、沉砂池、植生綠帶等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花蓮縣政府居然仍予核定;此外,申請人提出水土保持開工報告及完工申報時,書件內容亦有誤載申請人、文號及面積等情事,該府竟未查仍予核備,顯見該府違反規定,未能依法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核有違失,監察院提出糾正。

紀惠容、趙永清指出,花蓮縣政府發現申請人進行永良段土地之整坡作業,有越界超挖至鄰地,予以裁罰後,經於112年5月22日派員至現場實施檢查,認其已符合指定植生覆蓋率達90%以上之限期改正事項,且有水土保持安全無虞簽證,即認可已依規定完成植生覆蓋工作。惟證諸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提供監察院112年6月2日空拍照片,該土地非但未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所訂之植生覆蓋率應達80%以上之規定,又監察院112年6月16日現地履勘,發現申請人以插樹枝矇混植生綠化情事,植生覆蓋率與該府於112年5月22日會勘明顯有誤,顯然該府實施檢查土地植生覆蓋率,虛應故事,輕遭矇騙,核有違失,監察院亦予糾正。

監委亦指出,花蓮縣政府對於水土保持法令及執行專業技術認知欠缺,致審核監督本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未能依法要求申請人確實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且該府未踐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委辦程序,即由玉里鎮公所實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完工檢查,核與法制未符,均有疏失,監察院亦予以糾正。

此外,紀惠容、趙永清在調查報告指出,土木技師之工作並非以營利為唯一目的,仍具有公益性質,土木技師受有專業教育訓練,應知山坡地之使用行為,需經調查規劃,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本案土木技師提出永良段越界超挖土地水土保持現況安全無虞簽證書,簽證指出,經該技師至現場勘查,基地現況已植生綠化90%以上。顯與土地水土保持真實情況有差落,致花蓮縣政府據以認定申請人已完成改正事項,並衍生後續撤銷同意改正之情事,該技師未能提出專業可靠之簽證,疑涉有違反技師法而符合應受懲戒之規定,監察院要求花蓮縣政府應本於職權,查明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