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前所長袁國治、前科長陳國富涉犯貪瀆案件,另有多名屬員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機關內部控制機制失靈,上級機關考核監督不周,監察院糾正交通部公路局及臺北市區監理所,並請法務部督促權責政風單位就袁國治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及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行為,注意時效,依法裁罰,以端正風紀,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

  • 日期:112-09-16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

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2年9月15日起改制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下稱北市所)前所長袁國治、前科長陳國富2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2人分別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罪」(參見該院109年度訴字第659號刑事判決;陳國富部分,已判決確定)。案經監察院調閱卷證資料詳查,並約詢涉案人員、公路局及該局政風室,前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8日以13比0票數全數通過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所提彈劾案,將袁國治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再於本年9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公路局及北市所,並請法務部督促權責政風單位就袁國治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及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行為,注意時效,依法裁罰,以端正風紀,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

糾正案文指出,北市所前所長袁國治與前科長陳國富2人因涉犯貪瀆罪嫌遭起訴、判刑,該所基隆監理站前站長李明正、前技正陳林錦2人經檢察官偵查結果雖無刑責,然其等收受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屬實,經該所予以行政懲處在案。另經監察院調閱北市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登錄紀錄」,袁國治自104年11月5日起擔任北市所所長後,未及1年,民眾以現金紅包行賄機關首長的廉政登錄事件即層出不窮,又依本案司法偵審情形,袁國治長期與業者過從甚密,全然無視機關首長本應具有的廉政要求。相關事實顯見,北市所貪腐嚴重,內控機制不佳,遂生行賄風氣,袁國治身為機關首長卻涉貪,上行下效,重創機關廉潔形象;公路局身為上級機關,對於重要人事之遴選,未能善盡品操考核,事發前復缺乏有效內控機制、或未落實,乃肇生弊端,核有考核監督不周之責,兩機關均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促其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蔡崇義與田秋堇表示,公路局雖於事後與政風單位提出多項防貪之檢討策進作為,仍宜加強廉政倫理宣導,檢討如何落實職期輪調或職務輪調,並持續精進防貪防弊機制,以端正風紀,杜絕行賄誘因。

調查報告另指出,士林監理站原有醫療院所派駐醫護人員設置體檢室提供考照民眾體檢體測服務,政策初衷係改制前之臺北市監理處於86年10月為推動「體格檢查-體能測驗-筆試-路試」一貫化考照流程之行政革新措施,希望提供便民服務,詎料本案卻遭袁國治指導業者發動陳情信,以士林監理站為國內最後僅剩有醫療院所駐點之監理站,涉嫌圖利醫院、與民爭利等理由,予以驅離。監委蔡崇義與田秋堇表示,國內醫療院所雖日漸普及,惟監理站如能依法協調醫療院所派駐醫護人員設置體檢室提供體檢體測服務,不啻為「便民服務」,所謂「與民爭利」之聲音或為體檢代辦所業者所發,「便民服務」、「與民爭利」兩者間如何權衡,容有討論空間。宜否因地制地,由各地監理所(站)評估當地交通便利條件及所需辦公空間設施,決定是否協調醫療院所駐點設置體檢室,使考照民眾有多重選項,自行評估是否於監理站內進行體檢檢測,交通部允宜督促所屬確實評估政策利弊得失,予以妥處。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袁國治為簡任11職等機關首長,其利用人頭掩飾,與駕訓班業者合夥成立體檢代辦所,私下收取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包括診所盈餘分紅、中油捷利卡及茶葉等,以及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收受停車場設置申請案業者交付之現金等諸多行為,已明顯涉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及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法務部允應督促權責政風單位注意裁處時效,迅速完成調查,依法裁罰,以端正風紀,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