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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入監兩日即身亡 監察院查明機關違失 糾正法務部、基隆地檢署、基隆看守所促請改善

  • 日期:112-09-15

監察委員: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

去(111)年5月14日(星期六),患有糖尿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李姓民眾因犯竊盜罪受逮捕歸案,當日李姓民眾家屬原已籌齊款項欲為其繳交易科罰金金額,卻為基隆地檢署法警所拒,請其家屬上班日再來辦理。然而李姓民眾於入監後2日,即111年5月16日(星期一)上午,家屬於辦畢易科罰金程序後,竟獲悉其已於當日早晨緊急送醫;嗣更於下午不治死亡。家屬甚感冤屈,向本院陳情,李母泣訴:「我好好一個孩子,也不是犯什麼大罪,要我們繳錢(註.指易科罰金)我也馬上回去籌錢繳了,結果入監2天,回來的卻是一塊神主牌!!」爰經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決議,推派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等3位委員調查。112年9月13日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全案調查報告,就基隆地檢署無正當理由拒絕李姓民眾家屬之易科罰金聲請、基隆看守所輕率拒絕收受李姓民眾家屬送藥,及法務部相關行政調查,不盡確實,調查結果避重就輕、多有謬誤等事項,提出糾正,並要求法務部確實督導所屬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及儘速研謀通案性之改善方案,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調查委員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指出:基隆地檢署於111年5月14日(星期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李姓民眾家屬之易科罰金聲請,不但使李姓民眾人身自由權利蒙受侵害,無法易科罰金,且衍生因身體狀況不佳,未能即時就醫之風險,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相關行政調查,不盡確實,尤其基隆地檢署僅調查20天即結案,是否已盡調查之能事,亦有可議。法務部允應確實檢討,督導所屬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並應儘速研謀通案性之改善方案,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

至於輕率拒絕家屬送藥一事,調查委員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表示:本案基隆看守所111年5月14日之督勤人員,處理收容人李姓民眾家屬至該所反映李姓民眾病況及申請送入藥品一事,未予基本確認即輕率拒絕家屬送藥,事後復未就家屬所陳明之李姓民眾病況及備藥情形與舍房有任何提醒或確認之作為,導致李姓民眾入監後即無法按時用藥,而病況急轉直下;該所就假日督勤人員之選任及專業度之訓練,顯有不足,並已發生受刑人入監僅2天即不幸死亡的嚴重後果,斲傷民眾對政府機關之信賴,違失情節明顯重大。又案關違失人員雖業經矯正署核予記過一次之行政懲處,惟其是否另涉刑事責任,目前仍由檢察官偵查中;法務部允督導所屬秉公查明,以昭公信。

調查委員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另並強調:基隆看守所舍房管理人員欠缺對急重症糖尿病收容人之戒護知能與敏感度,以致未能及時發現李姓民眾有糖尿病病發之異常情事,而速予適切處置,對李姓民眾獄中死亡一事,亦難辭違失之咎。又該所於本案立案調查後,雖已針對相關違失,研謀改進,惟其上級機關矯正署,則迄未研提通案性之改善方案,對於防杜其他矯正機關發生類如本案情事,態度顯欠積極,自難謂當;法務部允應督導該署,確實辦理。

調查委員蔡崇義、張菊芳、蕭自佑最後指出:本案依現存卷證,尚難遽認司法機關之送達程序為不合法。惟基四分局部分員警偵捕經驗尚有不足,致未能即時拘提李姓民眾到案,衍生後續該分局雖於檢方甫發布通緝後不到24小時即迅速逮捕李姓民眾,卻反令外界產生警方「養案」之不良觀感;基隆市警察局允以本案為鑑,建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強化人員訓練,俾防免類此爭議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