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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對於轄內短期補習班未能依法落實監督管理職責,監察院提出糾正,促其改善,保障兒少權益

  • 日期:112-09-14

監察委員:林國明

監察委員林國明調查「嘉義市某短期補習班(下稱A補習班)發生女童遭霸凌事件疑未通報,市府是否善盡職責」案,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4)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除糾正嘉義市政府,並請該府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確實檢討改進。
 
嘉義市議員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8日質詢時指出,同年月10日該市私立○○短期補習班(下稱A補習班)發生1位國小二年級女童(下稱甲生)在班上遭同學強令其脫光衣褲,並要求面對監視器鏡頭說「我是乞丐」(下稱本事件),老師進入教室見狀後竟是責罵該女童。為瞭解實情及維護兒少權益,爰立案進行調查。
 
經調查後發現,短期補習班人員已是《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責任通報人員,執行業務時若知悉兒少有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112年5月10日甲生在A補習班遭同學起鬨、慫恿脫去衣服與褲子,並對監視器鏡頭說「我是乞丐」,老師及負責人知悉後卻未依規定通報。惟查嘉義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轄內補習班落實知悉通報之規定,且對於當天該補習班在班務管理上及對兒童保護有不周之情事,事後也未能依法採取相關糾正或處置作為,以有效督促及追蹤其落實改善,爰本院提出糾正。
 
此外,109年、111年及112年間,嘉義市政府稽查A補習班時,均有發現違規事項,卻未能依法公告檢查結果並有效追蹤以促其儘速完成改善,甚至A補習班於111年8月間經稽查發現有擅自開設未核准的科目、違規擴大使用班舍、教室間數與核准數不符,直至112年1月16日才提出申請遷移班址、增設科目及變更教學人員,但期間該府僅是以電話稽催,未依法給予糾正或處分,任由該補習班繼續違規。且該府僅配置1名人力稽查轄內287家短期補習班,以致檢查密度不足,也造成稽查人員工作負荷沉重。另A補習班開設未經核准的科目,所聘未報核的教職員,該府於111年8月間稽查時,卻未列入違規事項並依法裁處,任由其持續違規,且對於其教學人員的專業資格,也未能依法落實把關審核,影響兒少權益,均有疏失,本院亦予糾正。
 
調查報告並指出,嘉義市政府所屬之○○國民小學(下稱B校)知悉本事件後,雖依規定於期限內分別完成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並依規定完成調查,認定本事件成立性騷擾、情節輕微。惟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經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有校園霸凌事件時,視同檢舉,應於接獲檢舉後3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啟動調查處理程序,不以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申請調查為限。而B校另得知甲生之前曾有遭同學拿鉛筆插喉嚨之疑似霸凌事件後,卻以甲生的家長未申請調查為由,而未依上述規定程序調查及處置,爰要求該府督促學校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