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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未依規定經營立式划槳(註)活動,花蓮縣政府未善盡管理機關權責!新興水域遊憩活動規範,應與時俱進滾動式檢討,並加強民眾水域遊憩安全認知,減少意外發生。本院促請花蓮縣政府及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2-08-15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8月15日通過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提案,有關船說公司經營立式划槳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業者及管理機關均難卸其責,類此新興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規範、遊憩安全、保險,及民眾對於水域活動安全認知均有未足,促請花蓮縣政府及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個案部分】
本院調查發現,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海灘附近海域,當事人於109年10月3日發生立式划槳意外事故,到院前死亡,經花蓮地檢依法處鄭姓教練等2人不起訴在案,本案教練帶客從事是類活動未攜帶無線通訊器材,花蓮縣政府於111年2月16日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對船說公司負責人裁處3萬元並禁止其活動;惟依當時之「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及「花蓮縣境北界海域至立霧溪口出海口以北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詎業者未依當時之規定投保傷害保險,且縣府後續亦未進行裁處,難認已善盡管理機關之權責,實有違失允應積極檢討改進並加強巡查作業,對違反規定者應嚴予懲處,杜絕不法情事,保障遊客安全

【通案部分】
針對「我國立式划槳活動之相關規範、遊憩安全、保險暨民眾教育」等情,林國明委員、王麗珍委員調查後發現:

一、立式划槳活動潛藏危險主要為環境因素,常因海流帶往外海後,海巡署獲報後出動船艇救援亦發現事故發生原因,多為遊客與經營者對環境知識及操槳技術不足所致,揆諸自109年起執行立式划槳救援,計22案87人,包含新北、臺東、花蓮、屏東、澎湖、基隆、連江,渠等縣市曾發生立式划槳意外事件除應探究事故原因並共享資訊,尤應加強遊客與經營者之危害認知與識別能力,另可參酌海委會函訂「『開放海洋』-海域遊憩活動規劃與管理指引原則」,作為各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之參考,以消弭事件於無形,提升活動安全與品質。

二、交通部於102年7月10日交路(一)字第1028200369號函,認定「立式划槳」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續於105年將「立式划槳」納入該辦法內之活動項目,依規定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惟本院調查時發現,花蓮縣縣境北界海域至立霧溪出海口以北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僅以「獨木舟」之類別作為「立式划槳」之活動規範。甚且,揆諸我國國家風景特定區、縣市政府多數未明確區分兩者之差異,遂採相同管理作法外,甚有全部水域遊憩活動合併使用未來在新興水域活動推陳出新下,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允應持續檢討修正,俾使相關法規與時俱進,確保遊客安全。

三、觀光局於112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水域遊憩活動業者已無需替遊客投保傷害保險,惟仍需替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是以,為提供民眾從事海域活動完善之保險保障,除金管會應配合法令持續督導保險業所提供之保險商品,減少實務上所遇窒礙,另觀光局需積極宣導海域活動投保資訊,並督促各管理機關調整所訂注意事項有關保險之規定。此外,部分高風險海域遊憩活動競賽因風險高,無保險公司願意提供意外責任險產品,致影響競賽籌辦作業,為促進海洋運動及遊憩發展,海委會已成立「海域遊憩專責保險平臺」,有待行政院協調相關機關共同研處對策,以解目前困境

四、嘉明湖為國內知名之高山湖泊與熱門登山路線,發生山友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農業部基於高山環境中,湖泊水源珍貴有限、周邊動植物生態維護及低溫條件下水域遊憩風險管理等角度,不鼓勵於此類高山湖泊從事水域遊憩行為,茲因個案事涉我國高海拔地區之重要地質及生態資源,考量生態環境敏感與遊憩安全,此例雖為首例個案,行政院允宜加強宣導,提升公民尊重自然之環境意識,共同珍惜與維護山林環境

 
註:立式划槳(Stand Up Paddle board,SUP),用槳划動操作器具所進行之水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