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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九合一選舉中選會及指揮中心表示囿於COVID-19疫情及選務人力考量,決定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惟相關決策及操作方式未能完全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依法裁罰之說明有誤及溝通不足,致遭剝奪人民投票權之爭議。監察院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確保民眾投票權益

  • 日期:112-07-26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

111年11月26日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投票日,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公布111年選務防疫計畫,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111年11月8日新聞記者會說明,確立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然而此舉影響確診人民投票權,引發外界爭議。本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8日通過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所提調查報告,並促請中選會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指出,中選會及指揮中心111年11月8日宣佈居家照護受隔離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亦不得外出投票,如違反者,將面臨政府制裁。但指揮中心又於111年11月18日記者會僅呼籲,對快篩陽性而未經醫師判定之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者,勿外出投票,卻無須面對政府制裁。此種區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僅快篩陽性公民,以決定得否外出投票之手段,是否可以防止COVID-19傳染病擴散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公益目的,備受外界訾議。

而且依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應對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的措施必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之檢驗,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指揮中心與中選會推托囿於當時疫情變化甚劇(註),以及選務人力、量能不足,卻對於欲出門投票之確診公民,未能進行細緻地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操作,作成合乎國際人權規範之行政裁量。因此監察院要求,衛福部與中選會允應鑒往知來,與有關機關及早因應規劃,對於未來罹患傳染病而須隔離之公民,如何確保其投票權之課題。

另外,調查委員紀惠容及葉大華亦指出,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如果於111年11月26日外出投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面臨最高2年有期徒刑之刑責。惟指揮中心卻於111年11月8日記者會上傳遞錯誤訊息,以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20萬到100萬,並經同年月中選會新聞稿引述。如何強化防疫相關規定正確適用與理解,並傳遞正確訊息,衛福部與中選會也應一併檢討改進。

註:自111年3月1日至11月26日間,每日確診病例數介於31例至9萬4,15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