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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消防局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據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易肇致重大損害,監察院通過糾正

  • 日期:112-07-21

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12年7月1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郭文東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園消防局),並請內政部督促消防署檢討改進。
 
依內政部消防署統計,109年1月至111年8月,各區域工廠及倉儲火災件數均以桃園市為最高,消防統計年報亦指出,桃園市工廠及倉儲火災起火比率,高於全國及新北市。而依「中華民國110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揭示內容略以,〝桃園市部分工廠檢查結果屢有連年違規情事,且存有工廠未予列管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火災案件於發生前之消防檢查不合格率仍達一成。〞顯示有鑑於桃園市特殊之轄區特性,仍有亟待採行因應對策及促請違規工廠積極改善,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成效及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
 
監委張菊芳、郭文東指出,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核報告指出桃園消防局對於轄內工廠之列管作業尚欠周延,未能確實有效掌握並據以進行檢查。復經本院調查後,該局仍一再以「因各不同機關依其權管法令之列管目的、對象定義及範圍均不相同」為由,卻未切實檢討所列管數據與該府經濟發展局列管工廠數量落差達3千餘筆,其非屬消防法列管場所之原因,該局既有至現場確認登記或設立工廠案件是否屬於列管對象,卻未提出相關查核或勾稽等佐證文件,顯然桃園消防局未能正視轄區特性,切實列管轄內工廠據以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易肇致重大損害,核有違失,因此糾正桃園消防局。
 
監委張菊芳、郭文東另指出,桃園消防局於111年度對轄內工廠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連續不合格,並處以30日以下停業處分者計有9家,然其違規期間之嚴重違規次數甚有達4次至12次之差異,雖桃園消防局稱以「延遲避難、搶救困難、延燒迅速」為裁量基準,惟是否具體?明確?又程度為何?均有未明,易招致裁量瑕疵之疑義,且該等連續嚴重違規次數多、違規期間長之工廠,肇致重大公共安全危害之風險自亦較高,惟該府消防局卻無有效之監督作為;此外,亦發現該9家被處分停業工廠,自首次裁處日至停業處分,其連續嚴重違規歷時最長者竟高達4年6個月,經停業處分後始多獲改善合格,凸顯類此違規業者漠視法令規範,輕忽場所內消防安全設備長期處於不合格,甚至未設置狀態,已無從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桃園消防局應檢討正視並謀求積極對策,以符合消防法立法目的,並消弭公共安全疑慮。
 
監委張菊芳、郭文東進一步表示,消防安全設備一旦故障或不足,將使場所內人員未能藉以即時感知災害發生,恐將失去最佳時機,肇致避難延遲並衍生搶救困難之情,各直轄市對於處分停業或停止使用、怠金或斷水斷電等裁量金額及作為各異,消防署就法令面及執行面均應通盤研議檢討改進。
 
此外,消防署訂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就違反消防法第6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定,限期改善期限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期限,地方消防機關考量維修或設置經費籌措、主體設備汰換、招標或改善期程等,多有30日至90日不等之期限,且隨系統缺失項目增加而提高;監委表示,消防安全設備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項目,設置缺失或未妥善維護管理,意謂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已難以發揮應有功能,消防署對於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個別違規項目」改善期限,應督導地方消防機關就可立即改善或未涉及系統連動者加以檢討,審慎核予改善期限,促使消防安全設備得以發揮功效,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