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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7月1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及范巽綠,提案糾正文化部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有之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依法辦理定期普查,待普查高達99%,列冊追蹤僅2%,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5年-111年8月止,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即毀拆之案共86件,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 日期:112-07-20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表示,有關105年7月修正文資法第15條規定,逾50年公有建造物是否適用同法第14條規定之普查,文化部111年12月16日函復本院,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普查,法令尚無規範。惟嗣後本院於112年2月15日約詢文資局局長陳濟民卻改稱,文資法第14條定期普查範圍,是包含公有及私有的建造物,再行依據普查結果辦理後續法定程序審查及列冊追蹤之作業。是則,文化部對於自己主管的法令,前後說明翻異,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能依法辦理定期普查等程序,應予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文資法第14條第1項及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7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每8年至少辦理1次定期普查。惟據文資局111年10月函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逾50年公有建造物,共計列帳清冊6,321件、5,190,348.81平方公尺、31,840,566千元、待普查數6,262件、已完成評估1,531件、已列冊追蹤127件,待普查數高達99%(6,262/6,321=99%),又已列冊追蹤僅2%(127/6,321=2%)。是則,自105年7月修正文資法後,逾50年公有建造物,待普查數高達99%,列冊追蹤之比率僅2%,文化部應督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積極依法辦理定期普查等程序。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亦提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5年-111年8月止,逾50年公有建造物未辦理評估之毀損拆除情形,105年毀拆40件、106年毀拆32件、107年拆0件、108年毀拆9件、109年毀拆2件、110年毀拆2件、111年8月止毀拆1件,共計86件,核有重大違失。又其中臺北市、臺中市、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金門縣等6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係以財政單位之財產清冊進行統計,且相關財產報表未以建造物是否逾50年為分類統計,亦無人力辦理普查等缺失,應予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為避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老舊建物於報廢拆除前,未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遭到不當毀拆,應建立管控及預警制度,例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不動產分類統計方式,增列「是否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標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單位與財產管理單位,建立聯繫制度;修正相關財物報廢作業要點規範,增訂公有老舊建物報廢拆除前,須繳附文化局已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證明文件,另文化部已於文資法(草案)第106條第1項第1款增訂違反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又有關原住民文化資產之保存,近5年內文資局補助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案件,共新臺幣33,246,780元,允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全國性普查,並徵詢在地部落意見。又有關私有文化資產保存之補償,目前僅私有古蹟可以容積轉移,文資法未來修訂擬將歷史建築之容積移轉,比照古蹟之規範,使歷史建築所有人之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與補償。

監察委員浦忠成、范巽綠指出,國防部所屬單位列管逾50年公有建造物,高達12,934棟,惟已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者,僅海軍旗津營區1幢列冊追蹤中。又該部辦理文化資產管理業務小組編制3員,於112年度文化資產預算編列20,583,000元,占總預算比率0.015%,係歷年來金額及比率最低。另該部列管逾50年「軍事碉堡」計526幢,目前皆使用中,尚無提送文資價值評估之需求,該部「13處眷村保存園區」,其中臺北市中心新村、臺中市信義新村、彰化縣中興莊、雲林縣建國一、二村、高雄市明建新村、屏東縣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等7個園區係部分營運中,國防部允宜積極辦理逾50年公有建造物之定期普查、完成法定審查程序及列冊追蹤,又「軍事碉堡」及「13處眷村保存園區」,允宜妥適處置,以發揮軍事及眷村文化資產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