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
本案校友連續兩學期於臺體大休閒所修習蔡師所授課程,惟陳訴人於第2學期(108年1月)查詢成績查詢時,該門課分數卻顯示為0分,陳訴人於是求助所長王師,經王師與蔡師溝通,陳訴人依據與蔡師於此門課之初討論,以畢業論文作為該門課評分依據,而陳訴人確實也以同系所黃師所指導之畢業論文且獲89分。蔡師同意陳訴人遂以「遲交期末報告」為由,修正成績為「87」分。然陳訴人於同年1月自該校畢業後,2月陳訴人於私人網路平台IG發布文章,雖有指陳「蔡老師」等文字,然蔡師間接獲悉後,即認為陳訴人此些文字對其有針對性,故於其私人臉書回應,後續將反擊陳訴人等語,並暗指陳訴人「酒店查某」等疑有性別貶抑之詞句。後因周刊王刊載此些話語,陳訴人於108年7月向該校申請性平調查,惟此事件發生時,陳訴人身分已非屬性平法規範對象。陳訴人再於109年1月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提出申請調查,經調查認定蔡師對陳訴人使用性別歧視語言之性騷擾行為成立,並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裁罰新臺幣1萬元整。
本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之調查報告,針對該校三級教評會延宕審理蔡師懲處案、未妥於處置該校師生任意散布周刊、未確實查處蔡師授課不確實,甚或基於蔡師上開不當行為,該校卻仍遴選蔡師為110學年度優良教師等諸多違失,糾正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臺體大各級教評會延宕處置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文程指出,臺體大三級教評會部分教評委員藉程序議題為由拖延,共歷時近2年,召開18次各級教評會,期間更無視於教育部多次函請該校依法處置,導致陳訴人身心嚴重受創。雖終於111年7月13日校教評會做成對蔡師之口頭告誡,但該項懲處卻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也距事發超過3年,對陳訴人傷害已深。本院調查期間亦發現該系所某師遭指稱疑針對該校前啦啦隊員有言語性騷擾行為,受害者似礙於權力關係不對等,不敢發聲、事後亦轉學,而該校卻疑未查明此情,故該校查有多項嚴重違失。
臺體大懲處不公
調查報告指出,該校三級教評會對違反性騷法之蔡師怠於議決懲處案,未依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最後僅以休閒系所所長王師遭口頭訓誡及辭卸主管職務作為本案延宕懲處,實屬不當。教育部雖多次函催該校,卻僅能扣罰該校補助款,而臺體大最終又將此責任,交由該系(所)承擔,無視三級教評會共合開18次教評會,均應有責。教育部應嚴正督促該校,重新再酌相關應究責人員;另,教育部應就類案是否得有上級處理機制進行研議。
無視此事件師生散布周刊影響當事人名譽
兩位調查委員指出,該校於調查期間校內師生多有知道調查內容,多有關心陳訴人,業已影響當事人身心狀態,該校顯有違調查保密原則。且於事件中疑有師生將本案陳訴人及王師被刊載於周刊之疑似師生戀等不實訊息,於校園內散布周刊,更加嚴重損毀當事人名譽,且影響校園氛圍。但該校對此行為,竟無反應,造成校內不同立場師生對立。該校實有責就該事件中任意散布周刊、影響校園安寧之人、事、物詳查,確實追究相關人等責任。
臺體大未能確實查處蔡師出缺席情形
另,本案調查過程中發現,蔡師遭訴有無故缺課、未假出國議題等情形,教育部8次函請該校查處,且亦確有未符相關請假及補課規定等情形。但該校後又卻稱資料不足,難以對進行蔡師懲處。故該校對蔡師疑未確實授課等情輕放,確實不當。教育部更未能積極追究該校此情,亦有缺失,且該部允應切實掌握全國各大專校院教師調(補)課及請假查核機制,確保學生受教權。有關蔡師涉及未假出國、未確實授課,以及該校疑有其他教師未確實授課等情形,該校均應確實依據相關新事證重啟調查。除應查明蔡師違法情事外,允應就該校辦理蔡師未假出國案相關失職人員予以究責。
蔡師涉有上開等情,卻獲優良教師,顯背於事實
監察委員表示,蔡師前有遭訴疑似未確實授課之情,且對畢業學生人身攻擊,言行不當,又遭臺中市政府認定性騷擾成立,並據性騷法處新臺幣1萬元整罰鍰。均有違該校專任教師服務規約相關規定,該校卻仍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遴選其為優良教師,顯見該校遴選優良教師過程背於事實,應依據蔡師相關違反該校服務規約事項,重新檢視該校遴選蔡師過程,另應檢討當時提選、核定蔡師為優良教師之相關主管人員。
教育部應研議教評會監督機制及切實掌握教師出缺勤機制
兩位委員強調,該校校訓為培養未來我國體育術德兼修之體育人才,然對照此案該校辦理情形及蔡師所為行徑,實有愧該校校訓,本案基於上開該校數個嚴重違失糾正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而教育部允應確實同督該校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針對大專校院三級教評會,如何落實監督機制,以及切實掌握教師出缺勤機制等情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