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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南安國中違反性平法於調查程序中洩密,縣政府未盡督導之責,監察院通過糾正。 學生以APP編造對話紀錄經第三人檢舉衍生性平案件,監察委員呼籲教育部及權責單位重視

  • 日期:112-07-14

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

111年2月南安國中接獲通知,該校甲生與乙師及他校丙師疑有校園性平事件,案經啟動調查後,陸續發現該校乙師3起校園性平案件等情,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之調查報告,針對該校違反性平法及辦理本案相關違失、宜蘭縣政府未確實督導該校及未即時將兒少相關隱私資訊通知相關單位協助下架等情,糾正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及宜蘭縣政府。
 
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指出,甲生案經該校性平會、宜蘭縣政府專審會、蘇澳分局、宜蘭地檢及本院詳查,並無明確事證指出甲生遭受乙師性侵害。然主要證據為安裝fake chats app軟體編造對話紀錄,係因甲生經通訊軟體將疑涉性平之對話傳予A生,A生為第三人進行檢舉通報而衍生之性平調查案件,實屬罕見。此類案件囿於社群聊天軟體特性,恐認定不易,殊值教育部就未成年人手機app軟體涉性平內容遭第三人檢舉通報時,相關性平調查流程如何辨識內容之真偽進行研議。
 
調查報告指出,南安國中於此案調查期間屢次發生嚴重違失,該校未諳性平法第30條規定,不察疑似行為人之一丙師已調任他校,漏未請該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教務處丁前主任協助甲生遞交自白書予該校性平會成員,並向校長表示本案無須再查,此有觸犯性平法第21條之虞。而蘇澳地區人士、民代及媒體陸續獲悉本案相關細節並加以報導,疑有南安國中參與人員外洩調查資訊。而宜蘭縣政府專審會更認定南安國中已有調查過程產生洩密、不當接觸被行為人等爭議,並函請該校應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顯然該校已被認定違反性平法,且性平調查期間見諸媒體造成輿論公審,影響當事人學生權益甚深,該校卻遲未積極查明,更未對應究責人員予以懲處,故糾正宜蘭南安國中。
 
兩位監察委員指出,CRC(註1)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然宜蘭縣政府雖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本應確實督導該校,但卻未善盡督導之責;尤其當地方媒體獲悉案情且大肆渲染報導時,未能依兒少權法69條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並藉由iWIN機制促相關媒體下架不當報導內容,迄今仍得於網路鍵入關鍵字隨意取得。未善盡保護兒少職責,核有違失。
 
而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質疑對乙師的處置,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教育處長應適時提醒此舉恐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該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涉有嚴重違失,應予糾正該府。
 
監察委員強調,本案雖查甲生案非受性侵害,然該校乙師與學生相處未能謹守教師專業倫理界線確為事實,不符CRC第3條(註2 )並嚴重影響學生學業及身心發展,有關縣府後續對於乙師復職職位安排及輔導措施應加強注意。而依本案衍伸出教師專業倫理規範議題,現行相關規範未能發揮有效提醒作用等情,以國中校園教師權力關係的視角,乙師並未注意到或刻意忽略甲生對其愛慕之情已經超越師生界線,並未拉開距離。且性平事件的核心在於判斷老師處理兩人關係的合理性,判斷標準不是一般大家心照不宣的容忍範圍,而是專業權力行使的適當性。教育部允應研議就師生性與性別互動關係議題提供指引。
 
 
註1:即兒童權利公約。
註2:應積極維護兒童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