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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偷299元耳機遭判刑後自殺等情案,南投地檢指揮草屯分局調查程序有欠周妥,南投地院亦未善盡訴訟照料義務,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請有關機關檢討改進

  • 日期:112-07-13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大學生偷299元耳機遭判刑後自殺等情」案,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2)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請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草屯分局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檢討改進。
 
本案2位調查委員表示,南投地檢指揮草屯分局調查本案時,僅詢問不在場之報案人(即超商店長)、嫌疑人之祖母等人,未傳喚當日實際目擊竊嫌之超商店員到場作證、指認。實施指認時,亦未由指認人先就嫌疑人之樣貌及明顯特徵進行陳述,或詢問其與嫌疑人之關係、目擊時間地點及距離、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等事項。此外,警方未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僅提供一人之國民身分證照片、配戴口罩之照片,以及騎乘機車之背面監視錄影畫面供指認,並告知「警方提供你竊嫌之照片指認……」。上開指認過程顯具強烈之暗示、誘導性,並有違「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與「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此雖非本案法院認定有罪之唯一依據,然調查程序實有欠周妥。
 
調查亦發現,南投地院於審理時,未向無辯護人之被告闡明並確認其理解證據能力、傳聞法則之意義,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同意」之法律效果等,僅諭知「那我們直接進行審理程序,等一下法官會把相關的證據資料投影在螢幕上面……你看過去,如果隨時有意見,隨時舉手說。沒有,我就幫你記沒有意見,這樣比較好,程序比較快」,未善盡訴訟照料義務,影響被告防禦、證據處分、對質詰問等訴訟權甚巨,且審判筆錄存有記載與法官諭知內容顯然不符、漏未記載被告重要陳述等情事。
 
此外,被告曾先後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主張有服用精神科藥物,法院於無損公正性之前提下,宜適度闡明及曉諭被告是否提出阻卻責任之抗辯,或探詢被告需否辯護人協助行使防禦權,俾落實法院公平審判、訴訟照料之義務,使被告之訴訟權獲有實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