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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濫用教師評鑑制度 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07-07

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

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聘任及獎勵之重要參考。」然據新聞報導,部分大學濫用教師評鑑制度,附加多種不合理條款,侵害教師權利,且屢見投訴。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甚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另者,教學評量的用意與性質,主要作為教師教學精進的參考。但教學評量最近卻衍發不當應用的批評,例如以學生滿意度調查,及其所呈現的評量結果,與教師待遇或不續聘進行連結,導致教師因課程評量不佳被減扣年終獎金,或過度在意學生滿意度,擔心教職不保,因而降低課業要求,討好學生,無法提升教學品質,反而造成反效果。
 
監察委員特別關注,教師評鑑制度之實施,學校規劃評鑑項目及其準則內涵時,是否公允健全?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是否遭濫用?教育部對此現象有無確實掌握?相關制度有無需檢討改善之處?監察委員均將深入調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