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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呼籲:對於口語表達能力有限的障礙者,調查不當對待導致查證困難,應確保有熟稔身心障礙者特質的專業人員參與,校園中也應積極消弭安全死角,以符合CRC、CRPD等人權公約。

  • 日期:112-06-22

監察委員:王幼玲

高雄市立楠梓特教學校(下稱楠梓特教學校)具中度自閉疾患與智能不足之甲生,被醫院通報在學校遭受老師不當對待,而學校的調查報告卻稱未構成體罰,經監察院立案調查,高雄市教育局退還調查報告,楠梓特教學校於第四次調查獲得吹哨者提供資料,確認A師體罰,教評會決議解聘,終身不得聘用為教師。
 
民國(下同)110年12月2日(星期四)甲生放學返家後,經家人發現其頸部、腿部有傷,就醫時經醫師支開家人單獨問診,始自述遭導師(A師)捶打及罰站。經醫院通報、高雄市家暴中心再轉通報楠梓特教學校,雖立即啟動處理程序,惟持續到111年7月,該校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提出3次調查報告,均認定A師行為不構成體罰,調查報告函報高雄市教育局後皆遭退回,要求該校啟動擴大調查。
 
鑒於高雄市教育局數度退回學校調查報告之情況非比尋常,且恐涉及教師體罰或不當對待兒少事件查處機制之缺失,監察委員王幼玲對此立案調查;調查報告於112年6月15日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甲生及其同學均欠缺完整口語表達能力,且校方無法提供相關監視器畫面,導致一度無法認定A師體罰】

調查報告指出,甲生所屬班級共有7名學生,其中有3名屬於極重度障礙程度,並無語言能力,甲生本身則有中度智能障礙合併自閉症之固著行為,語言表達能力亦屬有限,故為了調查A師究竟有無體罰學生,而對甲生及同班學生進行訪談,確實不易取得完整的說法。
   
王幼玲監委說,借鏡此案,這些學生會被打,就是因為他們不會說、說不清楚,被打之後,說了還被當作「亂說』,如何使參與該類事件調查、審議等各階段工作之人員具備判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行為反應訊息的知能,是政府應努力之課題,且校園安全死角也應全面予以消弭,才符合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第16條:『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免遭所有形式之剝削、暴力及虐待;確保對身心障礙者之暴力及虐待事件獲得確認、調查』的規定及意旨」。
    
【111年7月出現吹哨者檢舉A師數起體罰學生舊案,甲生事件併予進入擴大調查階段;至112年3月認定且核定A師終身解聘】

111年7月24日楠梓特教學校接獲民眾投訴指出陳師過往即有體罰學生致傷的紀錄,高雄市教育局因此要求「甲生事件」應合併進入擴大調查。
 
此後,楠梓特教學校另增聘一名實務經驗豐富的律師,以及一名教育學系的教授加入調查團隊;調查訪談範圍增為19人次。至112年2月完成「第4版調查報告」認定:「A師所為顯非屬單純合理管教行為,有解聘之必要。」楠梓特教學校教評會亦決議「A師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為教師。」
  
【A師雖已解聘,但過往體罰事件之處置有違反法規及比例原則之虞】

經楠梓特教學校擴大調查後證實A師尚有「(1) 92年5月22日因學生於職場實習之行為問題以打學生小腿部及膝蓋等方式體罰學生成傷,被校方「書面警告」;(2) 97年9月16日不當體罰學生,經「記過一次」;(3)96年間對唐氏症乙生徒手打後腦勺,乙生父親選擇讓乙生轉學,此事件並未進入處理程序,惟畢業十餘年之乙生目前仍指證歷歷」等情事。
 
由於「書面警告」並非法定懲處,高雄市教育局審查舊案資料也發現「停留在校內處理的事件,有未符比例原則的情況」,因此監察院要求,應整體檢視陳師體罰舊案再為研處。
  
【涉及違法對待學生之教師,除應依法受罰外,亦有接受專業協助之需求】

A師之教學方式及情緒管理問題,自92年迄今之此十餘年間,未達到理想之改善調整程度,110年12月又爆發甲生事件。
 
依據監察院報告,對於涉及性平事件的教師,「性別平等教育法」有「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規範,對於疑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亦可依據相關規定於審議程序中「附帶決議命教師須接受輔導」,惟對於體罰或霸凌學生的教師,「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有關法規卻無類似的強制性規範。
 
王幼玲委員強調,鑑於部分的解聘處分是有1~4年不等的期限,教師在處分屆期後仍有回復教職貢獻所學的機會,為了整體改善師資品質,不應該只管如何處罰教師,亦應協助教師接受專業輔導,如此一來也可以令教師涉及違法事件之處理機制趨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