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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前副發言人易俊宏,長期藉授課講師身分於公部門舉辦之兒少培力活動中性騷擾或猥褻未成年學員,7年總計16名青少年受害。教育部青年署人員疑涉有知情不報、未依法通報處理、洩密等違失情節,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甚表重視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06-12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

經查,台南市政府前副發言人易俊宏,自105年起長期藉授課講師身分,於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青年署舉辦之兒少培力活動中性騷擾或性猥褻未成年兒少學員,案經教育部與台少盟一年清查, 7年總計有16名青少年受害。另衛福部總計受理五名被害人通報或申訴,其中一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認證性騷擾成立,另一案由南投縣政府開案協助,就現行清查結果侵害行為屬實。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深表關切,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指出,本案係受害兒少及利害關係人經向教育部青年署檢舉後,仍未獲積極處理,故出面向本院陳情。本案揭發後,教育部及台南市政府組成調查小組清查,教育部就青年署相關人員涉知情不報、未依法處理等違失情形懲處六名人員在案,台南市政府則尚無人員懲處,易俊宏則經台南市政府考績會核定申誡兩次。

其中今年初轉任新竹市社會局的黃佳婷局長,遭爆易俊宏數起案件皆發生於其任職於青年署科長時期,其因接獲檢舉未處理也未上報遭該署考績會調查認定申誡一次。惟案關單位於本案調查過程中,是否已釐明相關人員未依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權法責任通報及經檢舉仍不處理,甚至洩漏檢舉人個資使其遭到施壓等違失情形?另權責機關是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五章提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對行為人究責及裁罰,實有深究之必要。

另受害者因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時效之限制,導致其出面申訴檢舉之意願不高,台少盟等民間團體主張性騷擾相關法規中時效規定,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197條,應增訂「未成年人但書」,表明當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時效自成年後起算,均有深入研議了解之必要,爰申請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