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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辦理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淪為血汗學工案,廢弛職務,損害我國國際聲譽,且未及時追究涉案人員行政違失責任,核有嚴重怠失

  • 日期:112-04-28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26日指出,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對社會矚目的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工讀廠商,涉有讓學生嚴重超時工作每月高達190小時,淪為學工及積欠工資等明顯違反勞動法令規範的違失,竟然更換調查人員並限縮調查的方式,逕行認定廠商無違法事實,甚至彰化縣專勤隊因偵辦本案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需要,要求提供雇主調查筆錄、外僑出勤紀錄及裁處文書,不僅並未提供,還回覆無違反就服法及勞基法。彰化地檢檢察官寄望苗栗縣政府能夠在對於望隼公司等企業進行行政調查後,取得烏干達留學生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完整出缺勤、薪資紀錄等,未料苗栗縣政府相關主管竟完全無視已公諸媒體之資料,以不知輿情和沒有看電視為由,逕為違背事實認定。足見,苗栗縣政府治理有嚴重怠失並明顯包庇廠商;依法提出糾正。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葉大華調查苗栗縣政府勞青處辦理中州科大烏干達籍學生淪為血汗學工案件,針對前處長彭德俊、前副處長涂榮輝、科長楊文東及李明芳等4人重大行政違失,於112年4月18日已經通過彈劾,另外,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112年4月26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苗栗縣政府之怠失,並促請檢討改進;至於勞動部未積極督促苗栗縣政府重啟調查及對於地方政府以臨時人員擔任外籍移工之查處工作,長期違反規範,也促請勞動部確實檢討改善。

3位監委提出的糾正案內容包括:

(一)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對於本案人力仲介是否為合法的就業服務機構,有無違反就服法第34條規定的非法仲介學生工作等情況,都未進行查核,顯然廢弛職務,怠失之咎非常明確。而且,允許涉案的人力仲介長期自由出入勞青處,在本案行政調查期間,還可以對官員餽贈禮品進行關說,足見勞青處風紀敗壞,違反廉能政風,又對烏干達籍學生超時工作淪為學工等情況,相關主管均表示不看電視新聞,均未關注輿情,以致於未能即時因應處理,對此,苗栗縣政府均稱不知情,足見縣府治理有嚴重怠失。

(二)涂榮輝於106年7月間上班日涉嫌酒後鬥毆,經媒體大幅報導,苗栗縣政府政風處雖自同年度起以中度廉政風險人員列管,但對於109年5月1日民眾於Facebook「靠北苗栗」貼文指出涂員用涉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同年12月29日同社群媒體貼文載明投訴涂員長期不當指揮同仁擔任司機接送,苗栗縣政府政風處均未依權責立案查處,實有怠失。

(三)111年1月10日起,本案學工事件經媒體報導爆發,之後彰化地方檢察署於同年10月1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等起訴涂員,另於不起訴處分書更載明勞青處彭德俊處長及楊文東科長涉行政責任問題,惟苗栗縣政府政風處仍未按職權相關規定,積極查察追究相關人員涉及行政違失之情形,也未簽報機關首長或或循政風體系陳報主管機關,一直到本院於112年1月18日函詢調查,苗栗縣政風處才在同年1月31日簽辦涂員行政責任議處事宜,顯然未符合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意旨,而苗栗縣政府迄今也未主動清查檢討,亦有督導不周,均核有重大疏失。

另外,監委指出,勞動部為辦理本案,於111年1月11日起函請彰化縣政府查處,並經彰化縣政府轉請各學生工讀廠商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依權責進行調查核處,苗栗縣政府勞青處亦自111年1月18日起收受彰化縣政府等機關函轉勞動部函文或來函,但是苗栗縣政府人員為了包庇圖利廠商,未依法確實查核,竟然認定本案無違反勞基法及就服法情事,於同年4月25日函復勞動部,惟本案為社會關注且嚴重影響國際聲譽之重大學工案件,勞動部對於同一人力仲介公司在彰化縣政府有遭裁罰,在苗栗縣政府則未裁罰,欠缺風險管理意識,未主動進行查察,未能及時發現弊端,後來彰化地檢署起訴苗栗縣政府勞青處人員,媒體也大肆報導相關人員未依法進行勞動檢查等缺失,但是勞動部也未即時依主管機關權責命苗栗縣政府重啟調查,且一直到本院於112年3月23日詢問時,仍然尚未釐清案情,勞動部的督管作為顯欠積極。

監委調查發現,本案苗栗縣政府勞青處以諮詢員辦理查察員之工作,並不妥適,凸顯地方政府以臨時人員擔任外籍移工之查處工作,長期違反勞動部相關函釋規範,勞動部應督同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