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施錦芳
「103年3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群眾因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下稱服貿或服貿協議)占領行政院靜坐,惟遭警察機關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暴力手段執行驅離」等情案,監察院於103年4月1日收受林凱衡君等兩千餘人陳訴後,歷經9位委員接續調查,其中3位委員及2位調查官辭查,於第6屆第24次院會決議,111年6月27日派范巽綠、施錦芳委員調查;嗣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2年3月21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臺北市警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等機關之違失,除要求應確實檢討改進外,亦要求行政院加強員警人權法治教育及追究時任現場指揮官之行政責任。
2位監察委員表示,太陽花學運之抗爭宗旨,係學生、公民團體及民眾以反對服貿協議為訴求,先占領立法院數日後,移往行政院內、外聚集互相聲援,該運動爆發的主要原因,在於抗爭民眾認為服貿協議遭強行通過審查,將造成損害臺灣經濟之虞,且將強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政治影響力,尚包括要求立法院議事遵守民主程序等理由,為臺灣近20年以來大規模之「公民不服從」行動。除25位民眾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其中15人共計獲賠新臺幣1,408,169元外,另有數十位民眾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之殺人未遂」等自訴案,均經司法機關判處無罪或自訴不受理,案關司法程序已終結。另參與抗爭民眾分別被警方移送衍生3起官司,臺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起訴,分別為「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昌、林○帆與陳○廷等22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案,依侵入住宅、毀損與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等132人;「四一一路過臺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案,起訴學生洪○晏等4人,洪○晏、陶○無罪,另兩人因妨害公務均遭判拘役,其中一人緩刑,全案已於106年8月確定。
監察院自103年4月7日啟動調查後,歷經10次約詢、訪談107人次,其中約詢警政相關人員94人次。並調閱司法及各機關卷證達百餘宗、長期追蹤數十人次司法偵審情形,勘驗行政院監視錄影畫面、蒐證光碟261片,並擷取13,724張影像證據,製作勘驗紀錄近2,000頁、請有關政府機關鑑識毀損光碟2件,訪談現場當事人及獲國家賠償民眾13人次。
103年3月26日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會議,內政部曾提出「3月18日至今反服貿學運活動之立法院警力維安勤務檢討」及「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前以鎮暴部隊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專題檢討報告,惟內政部僅表示,本案係因勤務執行「與民眾發生推擠」,「互有受傷」情形,深表遺憾等語。截至目前亦僅對時任臺北市警局特勤隊中隊長胡光興予以究責申誡二次。
經監察院深入調查本案後,彙整調查發現如下:
監察院調查發現
1. 民眾受傷人數為警方統計近4倍,民眾受傷數字被嚴重低估。
2. 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
3. 查證確認15位獲國賠民眾受傷地點,現場指揮官難辭其咎。
4. 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
5. 警政高層部署、調派警力不當,致員警使用暴力驅離。
6. 未確實對員警進行勤前教育,致部分員警不當值勤。
7. 蒐證影像處理不當致無法查明警察毆打民眾過程並追究暴力執法者。
8. 部分員警行為粗暴、執法過當、對民眾懷有恨意。
調查發現一:民眾受傷人數為警方統計近4倍,民眾受傷數字被嚴重低估。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負責太陽花學運現場維安及驅離之員警,因主管機關警力調派不當且缺乏勤前教育,勤務累積疲憊等負面情緒而宣洩不滿之不法行為,導致許多民眾被毆打致頭破血流;109年10月14日警政署前副署長蔡蒼柏接受本院詢問表示,警察受傷有191人,但未有醫療機構、檢傷分類及診斷並明等紀錄,民眾受傷有42人(警方自行統計)。惟據本院調查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勤務期間, 103年3月24日臺北市轄內12家醫療院所急診就醫人數就醫個案,共計166人至急診就醫,其中檢傷二級(危急)4人、檢傷三級(緊急)73人、檢傷四級(次緊急)68人、檢傷五級(非緊急) 21人,為警政署提供數據之3.95倍,民眾受傷數字嚴重低估。受傷民眾各有鈍傷、頭部撕裂傷、腹部挫傷、胸壁挫傷、臉部撕裂傷、顴骨骨折、手指骨折、髕骨骨折、左手壓砸傷、右手肱骨骨折……等非以抬離方式驅離造成之傷勢。
調查發現二:警政署至今未議處失職人員。
本院調取相關資料(註1)發現,「立法院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具通案性質」之主決議載明:「應督促警政署查明毆打國會議員及民眾之員警作出懲處」;另本案前調查委員林郁容109年9月28日巡察內政部,時任警政署署長陳家欽表示:「警政署已對帶隊指揮官予以懲處」。惟經查證後發現,除臺北市警局特勤中隊中隊長胡○興於103年5月12日被申誡二次外,未有其他指揮官或員警受議處,顯示警政署未兌現追究責任之承諾。
調查發現三:查證確認15位獲國賠民眾受傷地點,現場指揮官難辭其咎。
江前院長指示王卓鈞請求警力支援,並且傳達「能在翌日上班前恢復行政院區秩序」,時任警政署署長王卓鈞於驅離任務執行前,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警政單位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衛官署依法排除非法入侵民眾尚非法所不許,惟需區分非法闖入者或和平靜坐抗議群眾,部分警察為達驅離之目的,針對靜坐抗議群眾以警棍警盾攻擊致頭破血流,實為民主化之臺灣不應出現的情況,本院約談獲法院國賠判決之受傷民眾,表示多僅於行政院前後廣場靜坐,其中74歲周姓民眾遭鎮暴水車近距離噴射,又遭重裝警力以警棍警盾毆打,致多處骨折後腹腔血腫,於104年3月21日死亡。現場督導人員及指揮官對暴力視而不見,確有違失。
調查發現四: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
警方執行行政院院區淨空勤務,依規定得以徒手抬離現場之應對方式,而民眾採手勾手方式靜坐表達抗議,經臺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亦認定確有暴力毆打民眾之事實,民眾遭員警用警棍、鋼製甩棒等警械毆打頭部、臉部、眼角,持盾牌下緣連續攻擊背部及手肘,穿著硬質皮靴及著護具之膝蓋踹擊頭部、耳朵、下頸部、胸口、背部、腰部,又以齊眉警棍剁擊身體各處,用拳頭、踹踢試圖將民眾後腦重摔在地並拖行,並以水柱直接近距離攻擊頭部及身軀等情。
調查發現五:警政高層部署、調派警力不當,致員警使用暴力驅離。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警局負有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權責,警政署依法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遇有重大、突發、緊急案件處理及勤務時,有指揮、管制、督導、支援及與有關機關之聯繫、協調事項之權責,本事件於規劃、執行及督導等面向均有未盡周延及應策進之處,與警察法、內政部組織法、警政署組織法及臺北市警局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有悖,作為國家的警察,依法維持社會治安嚴懲不法為要務,警政署高層更應瞭解103年3月18日學生占領立法院後,面對不斷增加的群眾,如何回復社會秩序必為社會所矚目,警政高層理應預為籌謀,但最終警察卻以暴力驅離,造成警民嚴重衝突,警政高層僅表示遺憾抱歉均有違失。
調查發現六:未確實對員警進行勤前教育,致部分員警不當值勤。
警政署111年11月18日約詢後補充說明,尚難僅從服裝及裝備外觀釐清歸屬,當時因情況緊急,任務都是即時分配,無法確定員警相關裝備實際領用情形;時任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表示:「全國警力原有不足情形,除維護社會治安外,又遭遇大規模多日陳抗,必須調動警力,員警疲憊不堪」;時任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則說明:「沒有時間針對所有進行勤前教育,突如其來行政院的攻擊,所以接收誰的部隊也不是很清楚。」
行政院允應本於權責督促所屬加強警察人員相關執勤、法治及人權素養之提升,並加強員警執勤之情緒管理及調適訓練,辦理員警執勤應對之態度與技巧之課程,使用網路平臺發言用語之妥適性等教育宣導,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尤應重視勤前教育,並避免員警在缺乏勤前教育及適當勤務部署之情境下,因多日執勤、身心疲憊而情緒失控辱罵及毆打群眾,進而維護憲法第14條及警察法第2條規範之意旨。
調查發現七:蒐證影像處理不當致無法查明警察毆打民眾過程並追究暴力執法者。
監察院向法務部調閱事發時相關影像資料,並經勘驗行政院293段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大小共計20.2GB)及333段現場員警蒐證影像(檔案大小共計47,489GB),發現臺北市警局將與案情無相關之動漫人物、花草、風景相片共計百餘張函送檢察機關,未依規定辦理本事件蒐證資料編輯、交接及保存等業務,且內含蒐證人員不雅、不當言論,亦顯示警政署證卷管理不周。
另行政院提供之光碟影像,部分畫面因設備老舊佚失無法讀取,4段影像呈現「VIDEO LOSS」畫面,又勘驗紀錄卻記載「無員警毆及民眾畫面」,案經監察院勘驗案關光碟影像,確有部分影像無法備份或讀取,蒐證影像保存及勘驗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未盡確實,致本事件攸關刑事責任追究關鍵證物有滅失及無法還原事實真相之虞,臺北地檢署偵辦過程亦未確實實施蒐證影像查驗,致未發現案關影像光碟毀損而未能讀取,無法調查釐清警、民受傷之原因及事實,無法還原事實真相,追究暴力執法者,均有違失,行政院除應檢討改進外,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安全。
調查發現八:部分員警行為粗暴、執法過當、對民眾懷有恨意。
本院訪談13位被毆打致頭破血流之獲國賠民眾,表示部分警察行為粗暴充滿負面情緒,警察持警械、盾牌違法攻擊民眾,獲國賠民眾表示:「有2至3位警察,抓我的頭髮往外拖行」、「我被打了十幾二十下」、「警察指著我的鼻子說:『我3天沒睡覺了』」、「被拖行了2次,被扁了2次」、「警察說:『把他打死』」、「警察威脅不走就打你」、「警察打立法委員」、「情緒失控長官要負責」、「急診室民眾頭破血流,流血流的很誇張」等。
本院訪談事發時於現場聲援之立法委員表示:「鎮暴警察有一種習慣的做法,將民眾圍成一圈,讓媒體拍不到,因為警察不希望媒體拍到畫面」、「其印象中有一個母親在現場尋找小孩,並向鎮暴警察表示其並非抗爭者,是到現場找小孩,惟仍被抓到3、4個警方圍的圈子內毆打」。此外,部分警察對民眾懷有恨意:「黑色帽子的鎮暴警察打人的時候,表情是很恨你的」、「我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為何這麼恨我」、「我們是和平抗爭,那位媽媽是來找小孩的,但是都被打」。
太陽花學運迄今已逾9 年,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警察局對情資蒐報、蒐證處理、聚眾防處及媒體應處等事項均已陸續研訂值勤精進改進措施,值得肯定;本院希冀內政部、警政署能徹底檢討改進,爾後公權力的執行者應有完整的培育過程,具備人權保障理念,合法合宜面對人民之抗爭行為,方能促進人民對公權力執法者的信任。
註1:行政院104年2月17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40100372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