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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紙業結束營業後於90年間即開始標售宜蘭四結廠區土地,前後歷經高達計82次之流標,遲至109年間始完成標售作業,斲傷政府威信;另,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未依規定辦理交接作業,因相關檔案或文件闕漏,導致287萬餘元之債權無法順利收回,本院糾正經濟部

  • 日期:112-03-08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調查「經濟部所屬已結束事業未審慎規劃資產標售及清理作業,主要資產處分進度落後,或業務移交未臻確實,致債權證明遺失或債權對象不可考,影響後續清理程序進行等情」案,本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8)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經濟部,並請該部就調查報告所提意見進行檢討。

本案2位調查委員表示,經濟部對中興紙業公司民營化方式,最終是以資產標售方式辦理完成,並由得標人承租中興紙業公司宜蘭縣四結廠區之部分土地以繼續經營紙業,此一僅標售廠房與設備而將廠房座落之基地出租予得標人之決策,肇致自90年起後續辦理標售時,因該土地有承租人,竟前後歷經高達82次之流標,遲至109年間始完成標售作業,而經濟部多年來遲遲未能解決此一窘境,已嚴重斲傷政府威信,爰本院提出糾正。

此外,前臺灣省物資局於86年更名為臺灣省政府物資處,該處88年又因精省奉令裁撤,其原有業務改由經濟部第二辦公室(下稱二辦)承接,二辦嗣於89年12月間再度裁撤並成立業務清理小組。然經濟部相關人員經管之檔案或文件,未依規定辦理交接作業導致檔案或文件發生闕漏,雖該部多年來曾派員搜尋相關檔案資料,惟仍未能查得相關資料,經濟部對檔案之交接與保管等相關工作,核有重大疏失,本院亦予糾正。

調查報告指出,經濟部自91至95年間編列於「設備及投資」項下之「投資」科目所撥付予中興紙業公司合計57.3億元之款項,其係屬經濟部挹注資金作為中興紙業公司資本,應無疑義,然迄110年間已逾20年,竟仍在釐清帳列預收資本57.3億元之性質係屬資本抑或負債,延宕清算作業;且因中興紙業公司清算期程長達20年,已衍生合計高達0.63億餘元之用人費用,相關作為確有未妥等,均要求經濟部檢討。

對於經濟部第二辦公室裁撤時之相關檔案文件未確實辦理移交,故經濟部後續多年來雖投入大量人力瞭解相關案情與追償債權,然仍有計287萬餘元之債權無法順利收回而轉銷呆帳,調查報告則要求經濟部應以本案為鑑,日後應嚴格督促所屬人員確實悉依相關法規及內部制度程序辦理交接相關作業,以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