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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逾3年,仍不見工殤紀念碑 監院函請相關機關改善,以感念外籍移工貢獻

  • 日期:112-02-21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2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自動調查宜蘭南方澳大橋斷橋造成多名外籍漁工傷亡,事件發生至今已逾3年,惟迄未完成設置工殤紀念碑案之調查報告,將函請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宜蘭縣政府等相關機關確實檢討改進,並將調查意見函復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監察委員紀惠容表示,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於110年10月1日辦理「外籍漁工罹難兩周年追思紀念會」時,呼籲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重視外籍漁工工作安全;勞動部於同年月14日函知相關機關研議設立。惟相關機關僅指出工殤紀念碑不宜設置於南方澳多功能會館,亦不適合納入南方澳大橋重建工程辦理,但各單位並未積極評估適合設置工殤紀念碑的地點,以致迄未完成設置。

在本院約詢後,相關機關始獲共識於南方澳討海文化館旁設置,經費由航港建設基金支應,勞動部亦將配合上開會議結論及建置進程,協助分擔設立本案紀念碑之經費。並委託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代辦,另由宜蘭縣府勞動處提供外籍漁工紀念文字,供納入規劃設計參考。後續並委由蘭陽博物館協助例行性維護管理,若有重大修繕費用再報港務公司基港分公司協處。經蘭陽博物館初估本案規劃設計及發包施工期程,預計於112年9月底完成設置,本院樂觀其成;惟本院函詢期間,各機關互相推諉,咸表其非工殤紀念碑設置之主責機關,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明定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惟有關設置工殤紀念碑之主責機關、評估機制、設置及維護辦法等均未見於施行細則或相關子法;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布施行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並未廢止,而有關工殤日及工殤紀念碑之條文卻未再明定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則今後機關設置工殤紀念碑,更加無所適從。如何感念罹難勞工為臺灣付出之勞力及貢獻,重視勞工之工作安全,省思勞動安全之價值,落實人權,實在令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