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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決原住民地區公所之財務(物)違失困境 監察院提出系統性調查意見促請各機關研提改善方案

  • 日期:112-02-09

監察委員:賴振昌、陳景峻、浦忠成、林盛豐、賴鼎銘

監察院前因彙整審計機關及廉政署之相關統計數據,發現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件,屢有人員及作業違失情形。為期能根本性改善相關問題,爰立案推由賴振昌、陳景峻、浦忠成、林盛豐、賴鼎銘等5位監察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就原住民地區公所發生財務(物)違失之系統性問題進行全面調查與分析。嗣經會同各業管機關直接深入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十餘場實地訪查與座談後,全案調查報告於112年2月8日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調查發現之制度違失,分別促請原民會、工程會、廉政署、案關地方縣市政府、國發會、主計總處等機關研處改善方案。

依據本案調查報告蒐整之資料,原鄉地區發生財務(物)違失困境,多數原住民地區公所咸認人力及專業不足為其中最大關鍵。其次,部分原住民地區公所亦有反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有關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原則應由原住民廠商優先承包,以及政府採購法第48條有關第一次招標須達3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等規定,雖立意良善,然而因原住民廠商數量偏低,有時辦理採購案,會完全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反而造成行政程序延長及行政效率低落等情。另外,原鄉地區因地處偏遠,施工不易、工、料成本皆高、工程地點分散、交通困難、致外地廠商亦缺乏參標意願,造成多次流標無法順利決標,也往往衍生相關違失困境。

針對上開原鄉採購困境,調查報告指出原民會、工程會等業管機關之現行機制,仍有下列不足,而有待研提改善方案:

一、原住民地區公所人力長期不足,影響公所業務之推動,原民會雖就原民特考錄取不足額問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考前衝刺班以提升原住民應考國家公職考試能力,惟或因地方政府未能掌握補助資訊,或因資源不足,致111年度僅高雄市政府開辦。又,原民會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土木工程系原住民專班,亦有註冊名額占核定名額比率降低,或補助開設學校減少等情,原民會允宜再檢討相關措施。

二、近3年原住民地區公所派員參訓情形欠佳,其中除受疫情因素影響外,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人員參與教育訓練往往需付出大量交通及時間成本,復因公所人員本即不足,亦影響調訓之規劃,爰為鼓勵原住民地區公所人員參訓,以提升相關專業及能力,並極大化行政資源之效益,原民會、工程會、廉政署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等機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允宜善用多元課程方式,原住民地區公所亦應積極鼓勵同仁參訓。

三、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一節,工程會雖已有函釋說明對應方式,且亦有原住民地區公所採用後順利完成發包者,惟尚有公所因該規定致生困擾,爰工程會允宜考量是否再次通函各原住民地區公所對應方式之函釋。此外,原民會迄未確實掌握原住民廠商狀況,復未有原住民廠商資料庫,且原住民廠商承接政府採購計畫之比率亦不高,品質或有欠佳,除不利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件外,並實有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之美意,該會允宜積極檢討並妥適處理。

四、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件,或有未熟悉採購相關法令、未善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機制,亦未善用工程會網站資源之情事。又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件,雖因地理環境及物價上漲等致有廠商投標意願不高、易流標及工程品質欠佳等情,惟除因廠商數量不足外,或因未合理編列預算及工期,或因存在資訊落差所致。且原住民地區公所採購案件合理預算之編列,亟須可資參考之價格資料庫及善用相關資料庫之能力。所涉主管機關允宜研議協助解決。

五、有助於原住民地區公所採購案件辦理之相關法令規定及制度,如推動地方縣市政府設專責採購單位、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須達3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之規定,及訂定小額採購作業指引等,工程會允宜審慎研議並妥處。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職司各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專責政風機構及專業人員的設置有其必要,惟部分原住民地區公所因礙於組織編制,無法設置專責政風機構,地方縣市政府又囿於人力及交通因素,亦未能指派兼任,而公所內部遴薦人員專業背景多樣,甚且出現無法勝任政風業務及專業訓練不足之情事,是以廉政署對於原住民地區公所辦理政風業務人員之遴薦、指派及教育訓練,均有再檢討及精進之必要。又,對於屢屢發生特定業務弊案如花東地區之殯葬業務等,亟待加強相關人員之法紀觀念及建立防弊之機制。此外,揭弊者保護法的法制作業允宜持續並儘速辦理。

七、原住民地區公所面臨人力與專業不足及地理環境特殊關係,內部控制之建立與執行尚有其困境,而亟待相關機關協助,是以,原民會允宜與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協助各原住民地區公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以減少行政違失及避免衍生貪瀆或不法情事,國發會及主計總處並應給予全力之支持與協助。

八、考量前揭調查意見同時涉及跨部會之權責事項,而原民會為全國原住民事務之主管機關,掌理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業務,爰允宜由該會與工程會、廉政署、各地方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建立專案輔導機制,協助原住民地區公所克服困境,以減少及遏止財務(物)違失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