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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視公視基金會多屆董監事長期延任、延宕提名未改選,且因缺乏獨立與穩定之經費來源,嚴重影響治理與營運,以致董監人事與經費問題引發政治力介入質疑,監委王美玉、紀惠容、葉大華調查認定行政院與文化部有行政怠失,提案糾正,促請確實改善,並通盤檢討研議修法

  • 日期:112-01-12

監察委員:王美玉、紀惠容、葉大華

行政院與文化部辦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第5屆董、監事改選作業即曾無故稽延,曾遭監察院糾正,第6、7屆仍出現由上屆延任情事,第7屆甚至延宕近3年,111年5月9日始完成選任,看守董事會因缺乏正當性且作為消極,行政院依法負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權責,深知「董、監事選任門檻」修法急迫性,卻怠於修法,且未積極督促文化部辦理補提名作業,監察委員王美玉、紀惠容、葉大華調查認定行政院與文化部均有行政怠失,提案糾正。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年1月12日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及文化部改善缺失,並通盤檢討研議公共電視法修法事宜。
 
3位監委指出,公視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延宕近3年始完成選任,由上屆董監事延任組成之看守董事會,不僅缺乏正當性,且嚴重影響重大決策之作成及內部經營管理,文化部未積極辦理補提名作業,且對於「公視董、監事改選作業時程」、「審查委員消極資格條件」、「審查委員會同意權門檻數額計算基準」等重要事項未予法制化,審查實務問題叢生,又未保障公視基金會具有獨立且穩定之經費來源,引發政治力控制之質疑,有失主管機關職責;行政院依法負有董、監事提名權,且為各式專案補助計畫核定機關,深知公視基金會人事、經費困境,且行政院在辦理第5屆改選時即曾延宕提名作業,在102年遭本院糾正,仍坐視多屆董、監事長期延任,遲未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難辭怠失之責。
 
糾正案文詳細指出文化部與行政院行政怠失之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公視基金會第7屆董、監事由前屆延任近3年,看守董事會缺乏正當性且作為消極,嚴重影響經營管理,員工士氣低落,營運績效不佳,公共媒體失誤連連。文化部與行政院辦理第5屆董、監事改選即曾無故稽延,遭監察院糾正在案,接續第6屆董、監事亦有由前屆延任之情形。文化部未能落實檢討,於第7屆董、監事第1次審查會未完成選任法定人數後,又未積極辦理補提名幕僚作業,有行政怠失;行政院深知「董、監事選任門檻」修法之急迫性,103年提出公共電視法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迄今8年未再提出修法草案,坐視多屆董、監事長期延任,也未積極督促文化部辦理補提名作業,難辭怠失之責。
二、現行「公視董、監事改選作業時程」、「審查委員會同意權門檻數額計算基準」、「是否記名投票表決」等重要事項均未法制化,任由文化部依慣例啟動遴選作業,及由審查委員會自行以預備會議,透過政黨協商形成共識,於政治力介入之情形下,難杜外界質疑能否公平合理解決爭端。公視基金會第5至7屆董監事改選,提名日期距前屆任期屆滿均未足1個月,審查時間緊迫,又無補提名時程規範,問責機制不彰下,延任無期限,且審查委員有公職或政黨身分,難以擺脫政治力介入之爭議。文化部遲未完備相關法制,確保公視基金會董、監事選任過程順遂及獨立超然,有失主管機關職責;行政院坐視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改選問題叢生,未積極督促所屬提出改善作為,難辭其咎。
三、公共電視屬於全體國民,本應獨立自主經營,不受干涉,但公視基金會經費來源長年仰賴政府捐贈,每年編列9億元捐贈,早已不足支應營運所需。文化部雖另以各式各樣專案計畫補助公視基金會及華視,但屢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引發政治力控制之質疑,文化部未能保障公視基金會具有獨立且穩定之經費來源,有失主管機關職責。行政院深知公視基金會長期面臨經費困境及保持獨立之重要性,遲未提出修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俾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難辭督導不周之責。
 
調查報告另指出,公共電視法已超過10年未作修正,文化部已體認現行公共電視無法符合國內社會對公共媒體之期待,也落後國際傳播產業發展潮流,無法因應產業數位化的全球趨勢。專家學者於監察院諮詢時指出,我國並無公共媒體上位政策及整合傳播政策之主管機關,且缺乏具有國際品牌形象及公信力之媒介,不利外國記者取得我國重要新聞事件之正確訊息,及將臺灣文化行銷海外。行政院允宜督促文化部會商相關部會意見,通盤檢討並儘速研議修法,以利策劃數位時代之營運方針,強化臺灣文化主權與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