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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尊重大學自治,惟教育部對於外界質疑大專校院「零」學分必修課之法令依據、目的及爭議長期未解,且近年改採計學分之趨勢顯示有待完備校園溝通程序事項,併同畢業門檻之現況評估等情,監察院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2-01-12

監察委員:賴鼎銘、賴振昌、蕭自佑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月12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賴振昌、蕭自佑之調查報告,針對外界質疑大專校院「零」學分必修課之法令依據、目的及爭議長期未解,教育部迄未積極釐清釋疑,且近年大學對於該課程改為採計學分之趨勢,顯示有待該部完備相關師生參與及溝通機制;又部分學校服務學習相關課程陸續引發外界檢討聲浪、師生反思或質疑,況針對大專校院畢業條件設定依法法落實及現況評估等情事,未見教育部積極作為,及有關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通識講座課程待改善事項,併請該部督同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賴振昌、蕭自佑調查發現,大學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應受尊重,然仍受適法性監督;而大專校院歷來按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學年學分制度,教育部雖稱未訂「零」學分之依據,惟部分大學認係依該部84年相關函令辦理,且統計110-1學年計有131校1,050系所開設11,998門「零」學分必修課程;詎該部對於外界質疑其目的、沿革、法令依據長期不明等節,迄未依權責積極釐清釋疑,僅稱因檔案屆期銷毀,已查無83學年第2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決議,明訂體育課程不計學分之相關紀錄,復未諳該提案之屬性及效力等語,顯未盡妥適;況教育部對於外界質疑大學如恣意實施「零」學分必修課,恐牴觸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學年學分制規定、衍生必修課程排擠,亦不利於大學彈性學期及終身學習之爭議,均未併予清查,影響師生權益,有待積極釐清周知。
 
監委復指出,大學針對教育目標、發展特色與核心能力內涵之定位及規劃,如攸關教學、研究與學習等學術事項,係屬自主事項,惟如涉及畢業學分採計、學分費之計算、成績評估制度等學生權益相關事項,其決策過程允宜充分納入師生參與,以維周妥;而108至110學年,全國大專校院體育必修課程採計學分之比率自48.05%增至52.94%、實習必修課程採計學分比率則自75.97%增至80.39%,均呈微幅上升趨勢;參酌近期國立政治大學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針對「零」學分必修課程之調整歷程,體現校園民主及師生校務參與,是考量近期大學「零」學分必修課程之意見趨勢,針對本案整體制度性問題,復待教育部通盤檢視,完備相關師生參與及溝通機制,俾弭平後續實施爭議。
 
又3位監委調查發現,教育部自96年起推廣大專校院服務學習,鼓勵學校將服務學習融入課程或學生社團活動並納入校務發展,使學生走出校外服務、回饋社會,近年則邁入服務學習第2代,即「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階段,以「在地連結」與「人才培育」為核心,政策立意尚屬良善;目前全國大專校院則計有76校共開設2,612門服務學習「零」學分之相關必修課程、其中約3成影響獎學金核給,而108至110學年服務學習課程採計學分比率自22.73%成長至23.53%,惟部分學校相關課程疑未實際授課、或有學分採計及鐘點費給付問題、有否悖離課程初衷及教學者(非教師)授課能力等爭議,陸續引發外界檢討聲浪、師生反思或質疑,亟待教育部通盤研議檢討。
 
 
又,調查報告指出,大專校院畢業條件之設定,於大學自治範圍內不受國家行政、立法機關拘束,惟其仍需在合理、必要範圍內為之,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80號、450號及563號闡明;以英語畢業門檻為例,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88號判決,雖未否定大學訂定畢業門檻之適法性,然認大學「先英檢再教學」之規定違法無效,就所訂校內外語進修課程之要件需先經校外外語能力檢核後始得參與課程學習乙節,則認已逾大學以教學為目的之宗旨,制度設計未盡合理,應予改善,並應與學校教學措施相結合等語,惟查其落實情形及現況評估等情,迄未見主管機關積極作為;另,針對現行大學其他畢業離校程序引發之爭議,如純屬債權關係或與大學教育品行標準之界線仍有不明,或與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適切之關連認定,乃至涉及大學學業退學制之整體問題,尚有若干爭議待解,爰為維護學生權益、實現大學教育目的,於大學自治之合理範疇內,均待教育部積極併予通盤檢討研議。
 
此外,有關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學則及通識講座實施要點規定學士班學生應出席6場通識講座,作為畢業條件之一,惟中籤率甚低,恐損及學生權益等情,案經教育部查復指出,歷次措施均由教務會議通過,復經該校檢討增加通識講座場次、實施大學4年級以上學生納為抽籤優先順位、部分通識講座採網路進行,以提升各場次參與人數上限、且研修「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通識講座實施要點」、優化通識講座報名系統等改善措施,期保障每位同學每學年至少可聆聽1場,惟為保障學生之相關權益,後續仍有待教育部督導追蹤實際改善情形,並積極協助溝通,期弭平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