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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月2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浦忠成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對於所轄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未能落實監督,形同公權力棄守,肇致重大環保違法事件發生等各項違失

  • 日期:111-12-21

監察委員:陳景峻、浦忠成

本案緣於花蓮縣鳳林鎮環保科技園區附近一塊面積約9公頃國有農地遭掩埋大量廚餘,因高溫發出惡臭,恐造成嚴重污染附近農地、破壞水質,影響環境生態。疑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以「液態肥改良」名義掩護非法廚餘傾倒掩埋,案經檢察官將代操作廠商循創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涉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本案經監察委員陳景峻、浦忠成赴現場履勘及調查後,花蓮縣政府招商代操作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廚餘處理,未能本於權責落實專業之積極查核,亦未能發現循創公司產出物去化及庫存問題,肇致違法事件發生。經本案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有下列違失,爰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
  1. 花蓮縣政府對於所轄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未能落實監督,委託監督機制又如同虛設,形同公權力棄守,肇致重大違法事件發生;復經地方民意代表檢舉,媒體亦大幅報導,斲傷公務機關形象,花蓮縣政府允有重大違失。
  2. 花蓮縣政府辦理所轄環保科技園區由廠商代操作廚餘高效能處理廠,未於該項勞務採購契約招標規範中規定產出物的去化途徑,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規劃,且於廠商代操作過程中未落實稽查發現問題,又無替代方案,導致廠商為消化產出物庫存鋌而走險涉及不法,花蓮縣政府核有疏失。。

再者,本案監察委員陳景峻、浦忠成調查亦發現,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廠產出之固態物料及液態物料,為少數特定農民大量領用,惟卻遭檢察機關發現該等少數特定農民疑有與循創公司負責人共同涉及違法情事。花蓮縣政府未能秉持專業警覺性,對大量領用之農民提出警示並加強稽查使用情形,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此外,二位監察委員亦提出,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廠,以高速堆肥方式產生之固態物料或土壤改良劑能否直接利用,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見解不一,且未有統一處置規定,衍生行政機關執行困擾,督促環保署應予正視,並宜訂定相關規範,俾利地方政府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