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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監所對收容人書信檢查須逐頁蓋用章戳,可能遭質疑是「假檢查之名,行閱讀之實」,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改進。針對嘉義監獄鹿草分監發生新收收容人遭圍毆事件,監所人員未依規定落實訪談錄音,顯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11-12-14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

近期監察院接到相關陳訴,收容人收發書信時,矯正機關須逐頁蓋用章戳,被質疑是「假檢查之名,行閱讀之實」,侵害收容人秘密通訊自由、嘉義監獄對空中大學收容人管理機制有欠周妥,以及嘉義監獄鹿草分監發生新收收容人遭圍毆等監所違失事件,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展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於12月14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表示,在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出爐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均有相應修正,為保障監所收容人秘密通訊自由,原則不得閱讀收容人信件。現行矯正機關實務作法,仍需於信件內容頁蓋用章戳,逐頁檢查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但此作法仍可能遭質疑是「假檢查之名,行閱讀之實」,特別是在收容人從監所內發送書信時,因未封緘,監所管理人員似仍得「假檢查之名,行閱讀之實」,現行實務作法似無任何防堵機制,至於在收受書信時,因本院調查後,已得透過有錄影功能之科技設備輔助,有爭議時得調取錄影畫面,釐清監所管理人員有無透過檢查而閱讀信件內容。因此,為合乎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保障收容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旨,法務部矯正署就現行作法,仍有檢討改進空間。

另外,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表示,嘉義監獄鹿草分監於109年12月間發生新收收容人蔡○○於第四工場交代管理員辦理新收手續時,因態度不佳及言語挑釁,數名非視同作業受刑人違規聚集觀看。經本院調閱監視器畫面,並請鹿草分監協助確認,計有許○○、吳○○、沈○○等3名受刑人毆打蔡○○,另有1名受刑人林○○於支援警力到達後未依指令停留原地等違規情形發生。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表示,受刑人於監所工場之作業人數眾多,對於突發狀況如未能審慎因應,勢將導致群體情緒激動,監所紀律難以維繫。未來鹿草分監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辦理新收手續之流程,俾免因囚情不穩引發衝突。此外,在事發後鹿草分監共計對6名收容人進行調查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卻未均依「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7條規定予以錄音,而僅對吳○○及沈○○訪談進行錄音,本院聽取2份錄音後,發現疑係於訪談紀錄製作完成後,由詢問人及被詢問之收容人照本宣科地複誦完成,如此將無法達成以錄音確保訪談紀錄正確性之規範目的,顯有重大違失,因此提案糾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並請法務部矯正署督飭鹿草分監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矯正機關與空中大學合作,辦理收容人教育,其管理方式應以培養受刑人適應社會能力,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過去嘉義監獄基於管理方便,任意更動空大班收容人授課教室,且任由主管人員對收容人進行不當管理,顯非出於教育之矯正目的,嘉義監獄對於相關違失已有相應處置,包含教室已調整為原來授課教室,並調離涉不當管理人員,予以申誡懲處。矯正機關應以本案為鑑,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

而本案調查發現,嘉義監獄有實施全監靜默的管理方式,但王美玉、高涌誠、蘇麗瓊表示,監獄採行「禁語靜坐」管理方式禁止受容人交談,或有助於監所管理,但對收容人教化處遇上,似無實際助益。本案在履勘嘉義監獄及鹿草分監時,該等監所表示實務上作法,是於夜間採行靜默或自修方式,仍可進行生活上必要簡短地交談,並非完全禁止交談。然嚴格要求靜默之處遇效果不明,若僅為管理方便,似有限定其發動時機必要,而非作為常態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