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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等機關前於重測糾紛調處,將原本共線相連之土地,拆開分離成為不相毗鄰;又未及時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衍生當事人未依法定訴訟類型提起司法救濟,監察委員張菊芳、施錦芳提案糾正並促請檢討改進

  • 日期:111-12-13

監察委員:張菊芳、施錦芳

南投縣某鄉某段重測前174-1、17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因地籍圖誤謬問題而被列入81年度地籍圖重測辦理地區,嗣地籍調查時,毗鄰土地雙方指界不一致,南投縣政府因而召開界址糾紛協調會,但是該次會議,卻透過調處決議,將原本共線相連之土地,拆開分離成為不相毗鄰(調處前、後地籍示意圖如後附圖)。該調處結果以「配合現況,減少糾紛」為由,逕自改變原本地籍圖上之鄰地關係,衍生其後訟爭,是否逾越調處所得裁決之裁量權限,恐有疑義,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日前通過張菊芳、施錦芳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除促進南投縣政府檢討改進外,並針對該次調處結果雖然載明,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提起確認經界之訴,卻未就毗鄰之未登記土地,及時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衍生當事人未依法定訴訟類型提起司法救濟,以及未積極列管追蹤法院審理進度,糾紛未決之註記懸宕超過20年才辦理註銷,致地籍資料與事實不符,影響當事人權益等情,提案糾正國土測繪中心、南投縣政府及水里地政事務所。
 
監察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調處是借重調處委員專業背景,就雙方爭議依有關資料及當事人意見予以協調,最終依職權為合理之裁決,作成調處結果,以就近解決糾紛,及時排難解紛,所以調處委員依職權逕行調處時,應有其裁量權限,而非漫無限制。加上地籍圖重測之本質,在於釐整地籍,而非創設地籍,因此實務上,重測結果通常不會改變地籍圖上之鄰地關係。但是,南投縣政府81年2月召開之界址糾紛協調會,卻以「系爭土地自始即未毗鄰而耕,且為使地籍圖與實際耕作使用情形相吻合,並將影響減少至最低」為由,將舊地籍圖上原本相鄰之土地,作成中間相隔,不相毗鄰之調處決定,不啻以調處方式認定(創設)新的土地經界線,其結果不僅改變鄰地關係,亦使所有權可支配範圍產生變動,而生私權變動之效果,衍生其後訟爭,如此作法,是否逾越調處所得裁決之裁量權限,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張菊芳、施錦芳並提案糾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糾正案文指出:
一、南投縣政府81年2月11日召開界址糾紛協調會後,於81年2月27日函送調處筆錄,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調處結果,應以相對之當事人為被告,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土地界址。惟原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即現今國土測繪中心)及南投縣政府未就系爭土地毗鄰之未登記土地,及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陳訴人認為其所毗鄰者均係未登記土地,何來相對之當事人,故僅向法院提起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之訴,而未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衍生後續司法機關審理時,認為陳訴人收受調處筆錄後,既未對調處結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系爭土地之界址,應以調處結果為準,從而影響陳訴人權益,核有違失。
二、水里地政事務所係於81年5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各該土地其他登記事項欄位註記「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糾紛未解決」。惟嗣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業於89年4月判決確定,相關註記卻遲至111年1月始予註銷,懸宕超過20年,期間未見南投縣政府與水里地所有何積極追蹤管控作為,核有消極怠失。
 
監察委員於調查報告中進一步表示,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相關字樣,俟界址爭議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加註或換發書狀。但是經內政部統計,截至111年9月止,重測糾紛未決案件註記超過10年尚未註銷者,還有212案,1,520筆土地,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重測糾紛未決案件如何列管追蹤,作法不一,與司法機關間亦乏橫向聯繫機制,為避免相關註記事項久懸未決,並使地籍資料與事實相符,內政部允洽司法機關妥謀橫向聯繫機制,並督促及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謀求改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