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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分局因中崙派出所被闖入事件,通報失控、監錄管控失靈、事證調查未翔實、風紀督考失常、移送法院裁罰前未詳加檢視事證等違失,監察院提出糾正,並將相關員警移送偵辦

  • 日期:111-12-12

監察委員:陳景峻、蔡崇義

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因數名黑衣人與楊姓教官起口角而闖入松山分局所轄中崙派出所發生衝突,並動手砸毀值勤臺電腦螢幕,然該分局卻掩飾事實等情事。經監委陳景峻、蔡崇義立案調查後,除將還原之監視器畫面以秒為單位擷圖分析,並轉譯密錄器、比對各員供述及各次行政報告後,提出調查報告,除糾正松山分局外,並將「縱放人犯」及「登載不實」新事證之涉案員警移送偵辦,並建請將肇事起因之楊員逕送懲戒法院處理。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
 
監委陳景峻、蔡崇義指出,松山分局駐地1樓之中崙所於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遭民眾闖入叫囂,其中1人還毀損電腦螢幕,音量之大甚至樓上之勤務指揮中心值班人員都去電詢問,惟從中崙所至勤指中心皆無紀錄,已見「通報機制失控」;中崙所時任所長兩次未依規定簽陳分局長核准即擅自調閱駐地監視錄影系統,甚至與負責保管之巡佐共同將硬碟格式化,足見「管控機制失靈」;又前林分局長在未查證清楚前即輕率地於22日對外表示係進入中崙所民眾「不慎」碰撞致電腦螢幕掉落損壞,嗣為掩蓋駐地監視影像滅失而對外以「停電」未錄及復電後「未重新設定」為由搪塞,直至臺北市刑大科偵隊還原影像證實是故意毀損及湮滅證據,更見「調查機制失能」;甚至經臺北市政府專案小組調查後,始發現楊姓教官4月16日返回駐地前係與同分局2位警務人員非因公進入九酒CLUB該不妥當場所,亦有「督考機制失常」之違失,並建請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楊姓教官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前分局長林志誠、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四人已經通過彈劾)。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同時指出,經檢視比對各項事證,確認顏副所長明知徐民闖入所內,故意以鐵椅砸壞電腦,竟縱放現行犯離開,此「新事證」另移送檢察官處理;又蕭姓值班警員、陳、楊兩位備勤警員,明知徐民故意毀損電腦等,竟於書面報告以一樣之內容說明「過程中民眾不慎撞倒值勤臺電腦螢幕」,工作紀錄簿亦載明「無異樣」,與分秒「定格畫面」及「密錄器轉譯」內容不合,此「登載不實」部分亦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移送偵辦。
 
松山分局分別函送7位及3位民眾至臺北地檢署偵辦,除徐民因觸犯毀損公物罪提起公訴經判刑6個月外,其餘9人予以不起訴處分。然查何人有進入所內與員警拉扯或毀損公物等情事,只要詳細檢視監視器影像即可得知,松山分局竟將該9人全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雖徐民等人闖入松山分局鬧事,應受嚴厲譴責,然本著勿枉勿縱原則,該分局未於移送前詳加查證確實肇事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及第31條第1項「證據應依職權審慎調查」之要求,亦有違失。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強調,松山分局於110年4月16日發生駐地監視錄影系統被格式化之情事,臺北市警局隨即特別明定「監錄系統攝錄影音檔案不得刪除或格式化」、「監錄系統應設置不斷電系統(設備)」、「不得設定刪除或格式化權限」等源頭管控規定,惟警政署函頒之〈警察機關駐地安全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迄今尚無相關規定,亦有疏漏。
 
陳景峻、蔡崇義委員表示,除追究案關違失人員責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未來類似情事再次發生,警政署應通令各警察機關以本案為鑒,執行公務須遵循法定程序,以維護警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