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1年12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提出高雄市城中城大樓遭縱火致重大傷亡案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及內政部。3位委員於糾正案文中指出,110年10月14日凌晨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遭縱火釀成46死41傷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經查高雄市政府長期忽略該大樓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致未能察見其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且該府工務局於100年迄事發時,未能積極輔導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該府消防局怠於追蹤辦理情形,致該大樓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消防局亦未曾依法裁罰區分所有權人,甚且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消防人員更輕忽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之公共安全危害風險,洵有怠失。內政部疏於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集合住宅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且該部函釋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亦有疏失,爰均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提案糾正內容如下,並要求行政院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一、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因1樓房間遭縱火,迅速延燒至閒置商場59部機車違規停放處,大量濃煙高溫沿著大樓安全梯、電梯、電扶梯及管道間等向上竄燒,造成46名住戶逃生不及而死亡。經查該大樓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市府負有依建築法第77條第2項規定隨時派員檢查,以維護同法第1條所定公共安全之責任,卻放任歇業商場違規使用停放大量機車釀災外,復又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下稱公安申報),致未能察見該大樓防火門缺損及防火區劃破壞情形,輕忽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顯有怠失。
二、85年9月25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原規定「6層以上集合住宅」應自88年7月1日起至少每4年1次辦理公安申報,嗣內政部以88年4月14日函釋暫緩實施「14層以下集合住宅」之公安申報,並於99年5月24日修法,將「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及「6層以上未達8層」之施行日期授權「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惟88年7月迄今(111年6月)近23年,僅臺北市於102年公告11至15層集合住宅需辦理公安申報,致全國數量龐大之老舊建築物陷於公共安全疑慮,該部未能督促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儘速實施公安申報,實有未當;又,內政部90年11月5日函釋、95年7月17日函釋及該部營建署103年10月31日函,造成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執行上曲解誤認停止使用或違規使用建築物之公安申報僅需視實際使用現況執行即可,從而忽略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及違規使用之事實以及所有權人申報責任,並造成停歇業場所無使用人即無須申報等脫法行為,忽視停歇業場所風險危害度,該部應迅予檢討並落實公安申報制度,保障民眾公共安全。
三、依高雄市政府行政調查報告及該府消防局查復資料,城中城大樓7至11樓現況作為集合住宅使用,屬消防法規定應列管之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下稱消防安檢)申報。復依「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規定,應協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成立且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檢申報時應依法裁處。城中城大樓因未成立管委會,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曾於100年間函該府工務局促請成立,然該府工務局於斯時輔導未果,嗣該府消防局於10年後(110年7月)函送協助查報通知單,市府工務局方有告知相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之作為,輔導明顯不力,消防局亦怠於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又該大樓於火災發生前不曾依法辦理消防安檢申報,該府消防局卻未曾依消防法對區分所有權人予以裁罰,確有怠失。
四、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於城中城大樓發生火災前10年間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曾於101年3月29日檢查發現12樓安全門上鎖並通知該府工務局,嗣後雖曾進行相關防火宣導,但於108年12月、109年12月、110年5月及10月間至該大樓進行檢查,卻因住戶設置柵門無法進入,僅能以張貼檢查通知單、開立行政指導單等作為,甚且消防人員因民眾以私領域為由拒絕而未進入檢查,足見消防安全檢查消極被動、流於形式;再且消防人員輕忽該大樓1樓歇業商場違規停放大量機車,所造成之公共安全危害風險,確有怠失。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葉宜津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市政府於城中城大樓火災事件後,雖專案清查該市老舊複合用途式大樓以及停歇業或閒置荒廢場所,並以公益性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重建及安置居民,惟本案凸顯出,老舊中高樓層複合用途(商、住混合)大樓或停歇業、或閒置荒廢,或未成立管理組織、或未辦理公安申報、或未辦理消防安檢申報等,多肇因於產權更迭、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或租用、或占用)眾多導致管理不易,且大多有違規使用情事,致公權力難以確實執行清查、列管、裁罰、改善等管理措施,該府於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欠缺風險意識,亟待澈底檢討;內政部並應督導所屬積極提出制度面解決方式,或研議代執行機制、或檢討可行都市更新程序,落實高風險場所之公共安全,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