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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興中街1棟7層樓集合式住宅於111年3月6日遭縱火致傷亡,臺中市政府消防局5度就逃生通道擅設柵門、梯間堆置雜物、直通樓梯堵塞等情通報,該府都發局竟對110年4月27日之通報漏未處理,且對迭次陳情之處理被動消極,輕忽建築物住宅安全管理,監察委員葉宜津、林郁容提案糾正

  • 日期:111-12-09

監察委員:葉宜津、林郁容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1年12月8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宜津、林郁容提出臺中市興中街1棟7層樓集合式住宅遭縱火案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2位委員於糾正案文中指出,111年3月6日下午,臺中市中區興中街1棟7層樓集合式住宅遭縱火,造成6死5傷之事件,經核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未能掌握該建物早已作為住宿類(H類)使用,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致未要求所有權人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輕忽建築物住宅安全管理,且該府消防局於105年6月至110年4月間5度就逃生通道擅設柵門、梯間堆置雜物、直通樓梯堵塞等情進行通報,市府都市發展局尤對110年4月27日之通報竟漏未處理,致使本案公共區域堆置雜物且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又該建物於110年6月至111年2月間陸續遭陳情有堆置雜物等違規事項,市府都市發展局卻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致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要求其制止違規情事,僅要求陳情人應提出證據並報轄區公所處理,臺中市政府行事消極被動,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葉宜津、林郁容提案糾正內容如下,並要求行政院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一、臺中市中區興中街1棟7層樓建物於111年3月6日下午發生火災造成6死5傷事故,係因縱火造成傷亡並已起訴相關人員。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有擅自違建與隔間、變更使用及拆除1座安全梯等諸多違規事項,甚且本建物早於101年已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寄宿舍列管,顯示斯時已作為住宿類(H類)使用,再依內政部107年4月24日規定,本建物已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然市府都市發展局未能掌握並要求所有權人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輕忽建築物住宅安全管理,僅於事發後方進行勘查確認並加以裁罰,已有怠失。再者,本案市府消防局曾於105年6月16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1月29日、110年4月27日5度就逃生通道擅設柵門、梯間堆置雜物、直通樓梯堵塞等情進行通報,然市府對於105年5月20日通報單查無辦理情形,尤以110年4月27日之通報竟漏未處理,致使本案公共區域堆置雜物且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導致本案火災火勢迅速蔓延且逃生動線受阻,確有怠失。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示,然對於集合住宅大樓之直通樓梯、逃生通道安全維護與管理,影響公共安全甚鉅,政府有不可迴避之責任。本案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僅待消防單位協助通報,然該建物於110年6月23日、110年7月5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2月23日陸續遭陳情有堆置雜物等違規事項,該局卻以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致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要求其制止違規情事,僅要求陳情人應提出證據並報轄區公所處理,市府行事消極被動,有悖建築法所揭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加強管理維護之責,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