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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臺北榮總玉里分院擅自扣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等情」案,函請輔導會、內政部、勞動部、工程會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111-10-18

監察委員:浦忠成、王幼玲、林文程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王幼玲、林文程提出「臺北榮總玉里分院擅自扣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等情」案之調查報告,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內政部、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確實檢討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業務的疑義進行改進。
 
3位監察委員指出,因為勞動合作社和社員並沒有僱用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等勞動法令,以致引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用等履約的爭議。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由來已久, 但是相關的制度尚未健全,內政部應該建立合作社相關輔導機制,加強宣導合作制度,並且與相關機關共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尤其,勞動合作社和社員非有雇用關係,勞動部宜與內政部及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以及利害關係人(如勞動合作社)共同研議適用勞動合作社之勞動契約認定標準與檢核項目、勞動檢查及評鑑之指標。內政部委託研究適用勞動合作社之勞動檢查指標等完成後,儘速提供勞動部參考。工程會已增訂合作社社員權益保障條款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允宜積極推動使用;工程會、勞動部及內政部亦宜建立平臺,協調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業務的疑義,期使勞動合作社承攬政府機關(構)之業務,能夠維持合作社之精神,避免偽合作及履約爭議,且能保障社員之權益,並使勞動契約之認定標準與檢核項目,以及勞動合作社之勞動檢查及評鑑指標均能符合勞動合作社之本質,以健全合作制度,推展合作事業,且保障社員權益。
 
調查報告指出,依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判決意旨,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下稱北榮玉里分院)無須給付有限責任臺灣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有限責任(108年更名前為花蓮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下均稱二照合作社)107年1月承攬報酬中有關投保工會照服員之勞保、健保及勞退金費用,但應給付提供勞務照服員之營業稅。又,因二照合作社與北榮玉里分院間之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係屬民事事件,為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北榮玉里分院不服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判決已提起上訴,且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所以北榮玉里分院應給付之金額仍宜依法院最終判決結果辦理。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輔導會處理二照合作社等不當營運與逃漏員工勞健保費等之檢舉案,未確實查核、未為負責之答復;另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依105年6月修正之「榮民總醫院各分院及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並無法確實查核出廠商有無依規定繳納相關法定保險費,輔導會竟至107年7月方全面檢討修正;北榮玉里分院未能善盡查證之責,逕依廠商所言進行契約變更,且該變更核屬錯誤,核有未當。
 
監察委員也指出,財政部對於勞動合作社承攬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照服人力業務是否徵免營業稅未有一致性規範,致所屬不同機關間或同一機關前後對於營業稅之徵免認定不一,有失公平,且有因免稅而影響稅收之情形,復易滋爭議,確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