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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針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頻以小額採購方式採購中藥品,且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後續無法核銷之貨款及購買貼布等非緊急用藥,涉有違失,提案糾正

  • 日期:111-09-21

監察委員:賴振昌、王麗珍、林國明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本(21)日針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108-109年中藥品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履約管控作業未臻良善,提案糾正。監察委員賴振昌、王麗珍、林國明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至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惟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而以10萬元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採購,則屬錯誤之採購行為。然而,臺北市聯醫於108-109年間頻以小額採購名義逕洽特定廠商採購中藥品,未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採購藥品,且部分品項採購數量超過小額採購上限10萬元用量,未注意藥品契約金額已用罄,仍持續進貨,肇致後續發生無法核銷貨款之情事,並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實有未當。
 
監委另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但臺北市聯醫辦理案號10807緊急採購,並非因藥品有緊急採購之需求,且採購品項甚至包含萬靈膏加減味(貼布)等中藥調養藥品,而係因小額採購爆量,廠商所送發票無法核銷,為核付貨款,遂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又廠商開立之發票金額與決標單價不一致,核銷時由總務室核銷承辦人手動將契約單價改為發票上之金額,處理過程便宜行事,均核有違失。
 
除此之外,監委發現臺北市聯醫因可歸責製藥公司之事由於109年3月1日與該公司終止契約,並洽其他廠商接續履約,衍生替代中藥品價差賠償問題,惟兩造契約終止後,臺北市聯醫未依契約約定扣留原廠商貨款,且遲至110年9月始循法律程序就機關所受損害進行求償,追討作業延宕,未能確保機關權益。又該院辦理小額採購過程之相關簽文未妥適保存,未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辦理驗收時未製作紀錄,未待採購單核准即先行洽藥商供貨,以及藥品請購及採購管理等兩系統未予整合,無法於藥品累計請購數量將達契約上限金額前適時預警,相關單位均未能就缺失事項交互查核或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已然失靈。至於臺北市衛生局未落實督導臺北市聯醫辦理中藥品採購作業職責,監督機制徒具形式,亦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