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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來,建造完竣逾五十年之公有建物,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遭違法拆除。監察委員浦忠成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1-09-02

監察委員:浦忠成

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據報導,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文資法自105年修法後,截至今(111)年3月底,全臺有逾兩萬棟(23636棟)五十年公有建物,僅百分之一點五(353棟)提送文化價值評估;六年來拆除逾五十年公有建物中,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形同違法拆除。
 
監察委員浦忠成表示,文資法規定逾五十年公有建物進行整建或拆除等處分前,管理單位應通知文化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惟地方文化局若刻意忽視或未依規定落實辦理,文化部又未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管轄權,再加上未就此訂定相關罰則,將形成文資保護制度之漏洞。
 
監察委員浦忠成亦指出,文資專家認為,如等到處分前才提送評估,可能影響已完成的設計與規劃,因此有必要積極進行文資大普查,避免增加處分時程,影響有效利用。惟目前地方政府相關文資普查人力嚴重不足,也是評估無法落實的原因。主管機關在文資普查、評估專業人力規劃等是否允當?
對於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未經文資價值評估即行拆除,是否有違反立法意旨之虞?相關法令規範及制度運作機制有無檢討改進之處?將詳予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