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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干達籍人民來台尋求難民庇護,因我國迄未通過難民法,僅以不遣返原則處理,該民來台七年仍無法取得身分,仰賴NGO接濟維生、無法自立,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11-08-08

台灣還沒有制定「難民法」,對於來台申請庇護的難民以個案處理,其中也有引用不遣返原則,但是此原則造成案主生活期其困難,因為無合法身分,無法工作、無勞健保,難以自力,值得關注。

1名烏干籍女同志A女,因烏干達的國情仇恨同志,A女與同性伴侶遭群眾私刑,同性伴侶甚至被活活打死;A女為逃離因性傾向所引來的生命威脅,104年7月以探親名義來台,然因我國迄未通過難民法,亦無實質的認定難民審查機制,經過人權團體的奔走,僅以不遣返原則處理,至今滯留台灣第七年,仍無法取得居留身分,無法工作自立,也無勞健保保障,全仰賴NGO團體接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1年7月19日聯席會議通過監委紀惠容、高涌誠的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委紀惠容、高涌誠指出,台灣雖然未制定「難民法」,但國際「公政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政府有義務遵守「不遣返原則」,避免A女返回烏干達後發生憾事。A女目前狀態係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暫緩強制驅除出國,但A女在台灣仍然是「非法居留」的外國人;也因為是非法居留,無法工作、無勞健保,難以自立,長期仰賴民間團體接濟維生,凸顯我國欠缺「不遣返原則」之具體生活照顧機制,在人權工作上為德不卒。

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表示,因我國迄無難民法,現行法令亦無法給予合法居留身分,內政部移民署與A女溝通後,於109年8月6日函有關機關表示A女願透過中轉機制前往第三國,但在等待中轉期間,無相關配套,形成A女無法自力更生之困境;迄今,已是A女在台灣的第7年,又A女在110年1、2月間陳情表示「最渴望的仍是留在台灣」、「我希望在台灣尋求庇護」等語,未來將其中轉至他國之作法是否仍屬適當,宜由相關機關再予審慎評估處理。

紀惠容、高涌誠委員進一步指出,制定難民法,並將「不強制遣返原則」納入該法,為我國在難民議題上重要之人權保障工作;又目前對於核許暫緩強制驅逐出國卻無從依現行法令認定身分的外國人,仍無具體庇護/照護措施,政府應在人權捍衛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雖然內政部業於111年3月29日公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增列「因實務需要得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草案也於同年5月30日預告結束,但迄本案提出調查報告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A仍是非法居留在台灣的外國人,「只是不會被遣返」。

紀惠容、高涌誠促請行政院盡速「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法制作業,讓台灣人權工作再往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