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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因勞資爭議及工作權問題不惜上街頭抗爭,學生更自入學起即身處就學不安恐懼中,凸顯師生人權亟待保障;然教育部長期漠視私校教師基本工作權益,致其在教學現場中遭遇實質壓迫,已構成人權侵害,不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精神,教育部亦無積極因應策略,核有怠失,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 日期:111-07-14

監委賴鼎銘、王美玉指出,我國在高等教育普及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延燒下,私校處於存亡關頭,110學年公私立大學日間學士班名額約為4:6、技專校院則為2:8,影響所及以弱勢生占比偏高之私校為甚;此外,110學年全國新生註冊率低於6成者有7所,其中於90學年前後新設或改制之學校有3所,最低者更未達2成,顯見這些學校招生情形極不理想,而全國註冊率介於6~7成的學校則有20所,未來部分學校恐持續面臨減班甚至停招或停辦困境;日前雖通過私校退場條例,惟10年內預估將有近3成大學生源不足,20年後國中以上學齡人口更將直接減半,值此之際,高教持續衝擊早是可預知趨勢。
 
監委賴鼎銘、王美玉調查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工作權益受侵害等相關情事,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7月14日通過糾正教育部,並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目前部分私立大專校院教師面臨基本授課不足及嚴重欠薪、減薪問題,近5年教育部雖已處理14校教師減薪爭議事件,但是在私校停辦改制等退場過程中,校方要求教師減薪或欠薪、鐘點費打折、義務教學、奉獻超鐘點或扣減之情事屢見不鮮,教育部僅消極處理未經協議之情形,其餘不當事件則未積極清查或有效解決;況以本案某私立大學南部校區教師群所提供之超鐘點費概計,教師平均超鐘點時薪疑僅有近28元,或實習課鐘點費時薪15.12元,甚至低於最低工資等情,形同變相減薪及嚴重剝削情事,損及工作權甚鉅,事關人權保障且極其不利大學教育品質,實難僅以內部協議或契約自由一概論之,教育部遲未積極整頓改善,亦未能機先防範嚇阻,實有疏失。
 
在高教面臨退場威脅及財務壓力下,私立大專校院經營理念隨之調整,私校教師首當其衝,部分學校縱未聘足編制教師人數,仍以減班或減招為由,逕行資遣教師以降低薪資支出,或未經教育部審核、校方片面宣布生效、教師非自願被迫資遣等情,甚有化整為零大量解僱教師現象,嚴重缺乏保障;又深究近3年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非退休之離職情形,資遣案達166件、離職案更達1,595件;而近5年經教育部核准依教師法第27條以「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相關規定資遣之人數達254人,其中教師提起(再)申訴案僅21件;教育部雖於109年起推動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惟因不具強制性,111年度僅7校申請,實際成效不彰,且亦非根本解決之道。
 
據本院訪談中部某私立大學教師意見指出,其任教非屬瀕臨退場學校,仍遭校方暗示將以未升等遭解聘為由,迫其簽署「自願資遣書」、並放棄申訴,事後教師雖通過論文外審,惟已嚴重影響工作權益,諮詢專家更提出,教育部不應持續放任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因成本考量,剝奪教師工作權益,令教師面臨勞動困境卻求助無門,教育部長期消極作為,未能實質督導高教現場教師面臨的勞動權益亂象,亦無法有效遏止,顯有疏失。
 
監委表示,實務上由於有關教師教學無關工作之定義及範圍不明,私校雖以契約合意為準,尤其部分私立大專校院以教師聘約能否存續,半強迫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甚以招生成效綁定考績,卻未核實給付行政職務加給,亦未按比例核減授課鐘點數,致教師額外負擔諸多不合理工作,相關爭議事件層出不窮,求助無門;依據本案諮詢中部某私立科大教師指出,過去其曾擔任教師兼行政工作,均未減授教學鐘點數,在任職3年後,因個人身心狀況拒絕續兼行政工作,即開始受到校方以不續聘、不排課、不晉薪、考績列為丁等及於申訴後僅安排非原聘科系之課程,企圖影響教師評鑑等疑似刁難霸凌情事,興訟不斷,教師於訴訟期間之教學處境極其煎熬,往往未符程序正義,實體更未獲保障,凸顯私校教師正面臨工作環境不友善,工作權不保的人權困境,嚴重影響教育品質,教育部迄未清查處理,顯有怠失。
 
兩位監委指出,大學法已明文規範教師參與校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強調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教師法更明文保障教師專業自主權,惟實務上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仍因契約不對等、工作權益保障不足、校務資源分配不公平等權力懸殊因素,往往致教師個人表意權及教學自主權受到極大限制;尤有甚者,參酌本案諮詢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專業意見指出,個案教師曾因個人擔任主管期間,與校方之意見相左,因被匿名檢舉教學不當,遭處不續聘處分,校方並以查帳為由,未經同意疑違法侵入研究室蒐證等不當對待,後續分別經教育部糾正及法院針對其被校方提告詐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期間面臨極大艱辛及壓力,嚴重損及教師專業自主、教師人格尊嚴專業形象、工作權等基本人權,惟教育部長久以來對於大學罔顧教師專業自主之不法作為無法防範嚇阻,況因實務上私校教師面臨聘任及表意權保障不足,恐破壞教師專業自主精神,相關立即性督導機制闕如,應予迫切檢討。
 
此外,本案調查報告也指出,教育部未善盡監督私立學校之職責,除105年迄今私校董事會問題外,以某私立大學日前因原董事會未能籌措南部校區之土地權利金,教育部方於109年7月聲請且經法院裁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並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成立小組進行董事推選,該校110年7月12日原董事會抗告成功廢棄原裁定,回復原董事資格;教育部表示為維護師生權益,以董事會未依職權籌措足額經費,於110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再抗告等歷程;足見,除私校董事會監管爭議引發校內動盪及抗爭,且衍生減薪問題、教師聘任違法及外籍生之教學品質查核不良或未積極開課等爭議情事,致師生陷於恐慌,在在顯示教育部維護私校師生權益保障及教育品質政策之不足,態度也消極,亟待強化檢討,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通過後,允應儘速研謀整體對策。
 
本院諮詢專家意見指出日本教師在私契約外,還有私人仲裁及失業保險等合理介入機制,而面對少子女化所帶來的高教人力供過於求的衝擊,主管機關依法應督導學校輔導教師遷調予適當安置或工作資源轉介,教育部雖於104年推動「高階人才躍升發展方案」,並自106年起委由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中心建立教師轉職之「大專校院高等教育人力躍升培訓及媒合平臺」,期進行轉介服務及後續輔導,另針對退場學校教師進行諮詢作業,截至109年底該平臺有1,489位會員,提供253個博士職缺、2,217個碩士職缺及931個其他職缺;然5年僅促成47位教師轉入產業服務,且未見逐年增加趨勢,相較於已退場學校教師之人數,及少子女化海嘯刻正發生及未來即將引發之大專校院退場趨勢,整體成效及策略均待積極檢討提升,有待教育部積極參酌國外經驗,俾促進國家人才多元發展,並為我國高教過度擴張政策造成的高教人力就業市場嚴重失衡提供彌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