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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審判76年3月7日金門烈嶼駐軍槍殺約20名越南難民調查案件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擬非常上訴國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1-07-13

南越政府於民國(下同)64年4月30日向北越政府投降,南北越統一後,展開南越軍民逃亡潮。又因越南政府採「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對華裔越南人造成重大打擊,亦紛紛流亡海外。加上中國於68年2月17日攻打越南,開啟10年中越戰爭,造成另一波以居住北越為主的華裔難民潮。自64年4月30日南越政府投降北越後,迄68年9月止,估計離開南北越近45萬華裔難民中,有23萬人赴中國。惟,赴中國華裔難民中,部分無法適應集體農場生活者,數年後,再購船出海,亦造成我軍方困擾,而有「難民戰」之爭議。
 
依據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79年編輯「救助中南半島難民」一書估算,我國自64年起,救助中南半島難民總數可能在12,534人。自65年起成立「仁德專案」,收容南越華僑。自67年起在澎湖設置「中南半島難民接待中心」,收容乘漁船出海之南北越華僑及越南人。
 
嗣為遏止中國之「難民戰」,國防部74年8月22日令,比照對匪漁船(民)接近我臺澎以驅離或拘捕後,遣離為原則。另依金門防衛司令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突發狀況處理要則第7點記載,採「不予接納,全部遣返」為原則。然就無法驅離而已上岸之情形,欠缺具體明確之規定。
 
本案金門烈嶼駐軍陸軍第158師於76年3月7日下午在東崗L005據點海灘槍殺上岸求救之越南難民3名,再於L204據點,以66火箭彈擊毀擱淺之難民船,射殺下船跪在沙灘求饒之母子4人後,上船逐一射殺存活之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名。社會稱之為「37事件」。
 
37事件慘案於76年5月初傳予國大代表知悉後,經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調查結果,認定當地駐軍殺害18名匪區人士,涉有過當等情,並於76年8月間向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調查委員羅文富據以結案,於77年3月間簽報院長黃尊秋核「閱」,存查在案。
 
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76年5月下旬啟動偵查後,於76年9月間認定當地駐軍係殺害19名已無抵抗力之不明人士,且未依法通報上級,對第158師472旅旅長鍾○蘇上校、營長劉○少校及2位連長李○銓上尉、張○權中尉認定確定觸犯殺人罪及敵前抗命罪嫌,提起公訴。另對陸軍第158師師長龔○少將、政戰主任常○雄上校及政四科科長洪○山為不起訴處分。
 
嗣軍事法院認定被告自信其逐一射殺9人行為符合戰備規定,且係基於責任感及使命感所為,其情可憫,依刑法第16條但書、第59條及第66條減刑規定,於77年12月19日分別判處1年8月及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並緩刑確定(77年嵎審字第011號)。惟軍事法院確定判決並未公布,案發事實及受難者身分亦未釐清,迄今各種傳聞不斷,沸沸揚揚,影響政府信譽甚鉅。
 
本案經監察院再啟調查結果發現,本案76年金門烈嶼37事件,軍事檢察官既未依法相驗,亦未調查案發時之戰情通報,又未向國防部調取船上搜扣香港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即認定不明人士受難者19名,對第158師472旅旅長鍾○蘇上校、營長劉○少校及2位連長李○銓上尉、張○權中尉觸犯殺人罪及敵前抗命罪嫌,提起公訴。軍事法院歷審及確定判決亦據起訴書,以不明船隻及不明人士認定受難者19名。本案軍事檢察官及確定判決對槍殺過程,一語帶過,顯未盡調查之能事,並與卷內被告及證人筆錄等事證未符,而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理由不備之違法。
 
今(13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除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亦就本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再者,監察院再啟調查結果發現,本案76年金門烈嶼37事件以前,尚有諸多金門駐軍射殺投誠人員或難民之案例,不勝枚舉。例如鍾○蘇上校旅長76年10月30日軍法審理答辯曾敘及:
 
  1. 72年5月霧季……匪單帆漁船接近,經警告、驅離仍不離去,靠岸後船上7人均擊斃,其屍骸埋於沙灘上。……平日匪船越界,不明人員滲透是常有的事,而以擊斃方式處理案件居多。
  2.  73年元月下旬某日黃昏,烈嶼北岸獅嶼島,匪漁船接近,經警告、驅離未果,該船強行靠岸,船上8人均擊斃處理。其屍骸現埋於該島碼頭左側沙灘,時職任參三科科長。
  3. 75年4月某日晨,大膽島中央沙灘1男1女上岸,指揮官未即時處理,既接納,指揮官遭指責後,調職。指揮官離去前,電示職(時任二擔島指揮官),以後類似案件,一定要處理。否則,自行負全責,會像我一樣遭調職處分。
  4.  75年7月中旬,長官視察烈嶼各離島,離開二擔島後,轉至大膽島視察,大膽小虎山附近不明人員乙,欲游水接近,守軍以輕兵器驅離未果,成功隊長自行駕小艇將該不明人員接回,即遭長官嚴厲指責後,長官憤而乘官艇離去,大膽指揮官即電示職(時任二擔島指揮官),爾後遇此情況,必須擊斃,不准上岸。上岸後,責任自行負責。
 
此外,劉○少校營長76年10月29日軍法審理答辯亦稱:
75年12月10日,夜間10時左右,匪船1艘由大金門金東師后扁地區海岸,快速登陸上岸,守軍未及時處置,造成匪人員7員上岸,給防區帶來困擾繁多,該營營長事後被換掉。
 
第158師師部76年3月7日輪值首席戰情官梁○○中校於111年6月27日亦向監察院說明:
金西師有大陸漁船上岸後,全部被開槍格殺,船都解體,我不知道幾個人,約是我在大山頂擔任步一營營長期間發生的(75年1月25日至76年2月1日)。我們依金西師經驗判斷。就是不准上岸,上岸就要處理掉。
 
上開旅長鍾○蘇等人答辯所舉案例,金門歷年擊殺上岸漁船船民或漁民多起,恐均係越南難民船或投誠人員。
 
上開旅長、營長等人於軍法審理程序所辯,70年代在金門大膽島,烈嶼、金西師或金東師槍殺難民或投誠人員等諸多案例,已是慣例,或已形成命令規定。惟監察院再啟調查結果發現,難民或投誠人員,要殺、俘、收容,全依當時金防部司令官之意。相關人員向監察院證訴:
 
蔣仲苓(任期68年12月至70年12月30日)、許歷農(任期70年12月1日至72年5月15日)當司令官,就送大陸義胞接待站,補給送飯。宋心濂當司令官(72年5月至74年12月),很嚴格兇悍,部隊就是按戰備規定摧毀射擊。趙萬富(任期74年12月15日至76年5月27日)也是悍將,部隊嚴守戰備規定。
 
旅長鍾○蘇上校於111年6月27日向監察院說明:當年駐守金門,絕對不接受投誠。這是一直以來的作為,從過去以來,都這麼做。宋心濂在任時,即是格殺毋論命令。
 
因此今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認為:
 
  1. 76年3月7日約20名無武裝越南難民乘漁船至金門烈嶼東崗求救,遭金門防衛司令部(小金門守軍)執行「格殺勿論」軍令,致孕婦、孩童及年長者等全數遭槍殺。軍事檢察官及審判官俱未依法相驗,調查確認死者性別、年齡及死因,亦未調閱金門防衛司令部、烈嶼駐軍第158師等各級戰情紀錄及香港政府發給船主之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等證據資料,查明該船乘員國籍身分、抵達金門防區確切時間點,及該船在駐軍槍林彈雨之射擊下,仍徘徊不去,執意冒險上岸之原因,即遽以判決陸軍第158師472旅旅長、營長及2位連長1年8月不等有期徒刑,並緩刑確定,與卷內事證未符,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第14款理由不備之違法。
  2. 70年間金門防衛司令部歷任司令官無視國防部對投誠共軍或自中國大陸離開之越南難民訂頒逮捕後送獎勵,或驅離或拘捕後遣離之「不予接納,全部遣返」之戰備規定,長年採取一律驅離之命令,倘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即全數擊殺,並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作為,國防部均視若無睹。縱或基於政府「對匪海上人海統戰及越南難民戰」等反制策略考量,仍已違反現代文明國家均應遵守之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規定「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核有違失。該部允宜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包括37事件的受難者均為適當之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之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最低限度法遵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