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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女職員疑遭性侵輕生,處理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衛生局

  • 日期:111-07-05

新北市衛生局女職員(下稱A女)前年於新北衛生局跳樓輕生案,經監察院委員紀惠容、張菊芳調查發現,新北衛生局稱所謂的「員工協助關懷」,其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紀惠容、張菊芳指出,新北市衛生局於109年6月29日接獲匿名檢舉信件,內容「未涉及公務」或「與公務無關」,純係針對A女私人生活且文字具攻擊性,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得不予處理。調查發現,該局局長陳潤秋卻仍交於副局長高淑貞處理,衛生局於隔天與A女及B男約定7月3日安排談話。當天,衛生局會同人事室主管與相關的專員與辦事員進行約談,現場出示指涉A女與已婚男子有不倫男女關係之信件,並由A女當場拆開另封更為不堪之文字信件,對其私人生活進行人身攻擊之信件及照片,要A女回應關於男女交往之個人隱私,甚至表示局長對同仁的道德操或紀律很重視,A女看了信件,於第一時間泣訴,她說她知道這信是誰寄的,並且要導向她就是小三,接著斷斷續續泣訴自己曾遭前任職之執行長廖xx性侵的過往,甚至過度換氣,整個歷程雖然A女之科長,抱著A女,要A女喝水,但會中仍繼續釐清照片中之男女關係,如,照片中之男子為何人?何時被拍?被拍之場合?或告知A女要盡量避免單獨跟男性朋友出去吃飯,全程談話歷時一小時又15分鐘,可說是輕忽了A女已情緒崩潰。
 
兩位監委指出,該局先稱對A女進行之程序為「員工協助關懷」,而非「約談」,復稱,尚未進入員工協助關懷程序階段,係私下先行瞭解,惟案涉A女個人極私密之隱私,該局面對媒體追問壓力,對工作表現無異常之A女及B男啟動程序,且未告知A女談話事由,雖稱取得A女同意出席該次談話,但仍顯有瑕疵,且此突襲式之作法,不符合程序正義,所稱之員工協助關懷云云,徒具形式,卻未尊重當事人之尊嚴,復未能保障其等權益,核有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此調查案,並糾正新北衛生局。
 
監委紀惠容、張菊芳表示,A女109年7月3日由人事室主管主導的談話,雖然衛生局先稱為「員工協助關懷」,惟A女一開始即自述曾遭前雇主性侵害,新北市衛生局於知悉當時,雖勉力處理A女之情緒,但當場卻未組織章程規定得有心理諮商輔導專業人員參與,亦未停止談話程序,仍繼續追問照片中之男子身分,提醒注意男女分際等,對於覺察性被害人心理創傷之敏感度及處理之專業能力不足;又談話尚未結束前,新北市衛生局已知與A女談話期間媒體關注,也傳簡訊給A女,A女處境更為困難,談話結束後卻獨留A女在會議室最後離開,未特別注意A女之動向或施予A女必要之保護措施,處理過程實有疏失。
 
監委紀惠容、張菊芳指出,新北市衛生局知悉廖男有性侵害A女之犯罪嫌疑,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及衛福部105年12月所修訂之處理流程,向婦幼隊告發;且對於特約之長照單位負責人涉及社會矚目之性侵害案件,並未為適當之處理,已嚴重斵害長照2.0特約單位之公益形象,損害政府聲譽,顯有不當。
 
監委也強調,本案凸顯刑法第228條之權勢性交猥褻案件受害者的結構性困境,加害人與被害人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且加害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而為性行為,仍係嚴重侵害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強化司法人員對於權勢性交猥褻事件之可能脈絡及特殊性之識能,於偵審個案時能審酌既有證據綜合判斷被害情境、涵攝犯罪構成要件,俾利性自主權之落實及弱勢人權之保障。又司法院及法務部允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建構司法人員之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能力,透過案例課程消弭對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之刻板印象與性別偏見,並研究被害人之心理機轉,翻轉性侵害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