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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山籍「米達斯」貨船擱淺在我國海域逾16個月,船員主張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不能下船。監院促請交通部航港局、移民署及海巡署應積極處理,並請行政院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維護船員權益。

  • 日期:111-02-17

獅子山籍「米達斯」貨船於108年底擱淺在濁水溪外海,無法動彈,歷經16個月,有6名船員因受不了船東要求其看顧船上貨物而不准下船,加上有薪資遭剋扣、斷糧、缺飲用水等情,決定不管有否「被抓、被關」都要下船,走了三個小時的爛泥巴,才抵岸求救,宛如「現代魯賓遜漂流記」。

針對「米達斯貨船擱淺」案件,經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5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的調查報告。調查結果指出:交通部在102年5月10日即公告採用「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MLC),但欠缺公約的處理機制;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該貨船船員遭受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不能下船等情事,歷經18次應變會議,僅採信船東代理之說辭,從未登船實際查看,欠缺敏感度而錯失調查契機;另「米達斯」貨船並非單一個案,102年迄今已有9艘外籍貨輪因故擱淺或被棄船滯留於我國海域。近年來政府已積極進行保障權宜漁船漁工權益,監委呼籲也應積極關注貨船權宜船船員的勞動人權,並促請行政院會應督導落實所屬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

2位委員提出調查報告,分就以下事項促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檢討改進,分述如下:

一、  交通部航港局欠缺「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處理機制:

    獅子山籍「米達斯」貨船於108年11月15日由○○股份有限公司、○○勞務有限公司申請外籍船員入境臺灣並登船工作,貨船於離境後在108年12月6日擱淺在我國濁水溪出海口西北方2.8浬處。交通部航港局為處理該事故,計召開18次應變會議,自始至終都不清楚船舶所有人的國籍身分,讓該貨船之船務代理公司一再更換,並同意其一再展延拖救期限,遲至110年4月30日始脫困,擱淺期間長達1年又4個月餘,顯見緊急應變作為有所延宕;

    直至船員自行下船見諸媒體,知悉有6名船員因受不了「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必須留在船上看守貨物及協助拖救擱淺之船舶,限制不許下船」等情事,交通部航港局仍未依「船舶法」及「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MLC)之規定,登船進行行政調查,欠缺行政調查作業流程據以落實保障船員之權益;遲至110年5月17日該貨船脫困再次進港後,始登船檢查,明顯錯失調查契機,也凸顯欠缺上開規定之處理機制,允應檢討改進。

二、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應持續督導所屬,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

    獅子山籍「米達斯」貨船於108年12月6日在我國海域擱淺後,有6名船員因受不了「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必須留在船上看守貨物及協助拖救擱淺之船舶,限制不許下船」等情事,不得已在109年11月13日下船,此情被多家媒體大幅報導、天主教台中教區海員宗會及本院訪談數名船員,均反映上情。

 

    且102年迄今計有9艘外國籍貨輪因故擱淺或滯留在我國海域遭到交通部航港局裁罰,但船上的船員多主張有被剋扣薪資、限制行動不准下船,甚至遭船東棄之不顧等侵害人權情事,案經行政院納入110年7月21日召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第39次會議中討論,並制定「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本院予以肯認。

    是以,現行我國已建立國人投資外國籍權宜漁船的管理機制,惟針對是類外國貨輪擱淺或滯留我國海域事件及防制船員遭強迫勞動等情,均有待行政院納入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並持續督導交通部等相關機關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  

三、  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米達斯」貨船船員遭受「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必須留在船上看守貨物及協助拖救擱淺之船舶,限制不許下船」等情事,欠缺敏感度,允應加強改善:

    以本案為例,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交通部航港局召開之歷次應變會議中,多次要求船東應注意船員狀況,後續卻僅相信船務代理的說詞,在110年4月22日隨同本院調查委員赴該貨船擱淺處實地履勘,也未針對船員進行訪談調查,顯見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米達斯」貨船船員遭受「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必須留在船上看守貨物及協助拖救擱淺之船舶,限制不許下船」等情事,欠缺敏感度,允應加強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