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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蔡其豪隊長以「侍親」為由辦理留職停薪,實則赴金門縣烏坵鄉監督家族事業之工程,與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不符。另蔡員屢屢出面協調家族事業「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成為糾紛之被訴人,斲傷警察機關形象。再則於本院及金門縣警察局調查過程中為虛偽不實之陳訴,監察委員紀惠容提出調查報告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並議處失職人員

  • 日期:111-02-11

監察委員紀惠容指出,監察院接獲二件來自金門的陳情,第一位陳情人戴克忠表示,於108年間因出租工程用吊貨車,給時任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隊長蔡其豪夫婦之家族企業「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後發現該吊車遭損毀,向蔡其豪及其妻陳玉玲聯繫,索討修車費用未果,向金門縣警察局督察科陳情,督察科以雙方無簽訂契約,該陳情未被受理,陳情人轉向監察院陳情。
   
另一位陳情人林玉嬌,表示其丈夫王榮富由蔡其豪主談,與「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約,為了趕工,於108年6月5日公司租了快艇直接到達烏坵工作,事後卻發生工程款糾紛。
 
監察委員紀惠容表示,戴姓陳情人與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吊貨車租賃紛爭,以及林姓陳情人與該公司之工程款給付紛爭係屬私權範圍,依法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至於被訴人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隊隊長蔡其豪,經監察院調查,他於10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以「侍親」為由辦理留職停薪4個月。在這4個月期間,核與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不符。

蔡其豪留職停薪期間於108年5月27日,在金門縣秀中預拌混凝土廠,由其主談,配偶陳玉玲在場,與王榮富共同簽訂工程施作合約。復於108年6月26日將戶籍遷至金門縣烏坵鄉,並租用民房。另外,於108年6月28日偕同其妻,蔡員再度出面租用陳情人戴先生之吊貨車。再者,依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資料顯示,蔡其豪於108年7月1日至11日登烏坵島,同年7月15日再次登島,同年8月1日離島,前後共停留29日。
 
蔡其豪於監察院詢問時亦坦認:「因為那是太太的公司,所以去看頭看尾……」、「監督工程是看頭看尾,沒領薪水。」綜上,蔡其豪在留職停薪期間,陸續陪同配偶陳玉玲接洽與其家族事業有關工程之簽約及租用車輛相關事宜,將戶籍遷往烏坵及租用當地民房,並於108年7月幾近全月皆停留於烏坵,實際從事監督其配偶家族事業承攬軍方營舍興建之工程,核與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不符,將請警政署加強宣導,覈實察查,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
 
再者,蔡其豪在110年10月5日金門縣警察局督察科之訪談紀錄中答稱:「到烏坵散心、探親找我老婆,大約兩、三次,停留時間幾天不等,大約一星期左右,順便跟我老婆一起返臺。」蔡員復於監察院調查時同稱,赴烏坵係為陪太太,太太不在烏坵時就只是散心等語。此外,蔡其豪於110年9月27日對金門縣警察局自陳報告中提及:「……職於該期間設籍本縣烏坵鄉大坵村並向島民租屋居住,登島均依規定申請……。」
後經監察院調查時,蔡其豪陳述,因其戶籍當時設在烏坵,並租有民房居住,其係以島民名義申請登島云云。
 
惟洵據海軍司令部資料顯示,蔡其豪的配偶陳玉玲在蔡其豪留職停薪期間根本不在烏坵島,另蔡其豪亦非以島民身分登島,而是以「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登島,設籍烏坵並於當地租用民房,疑有以烏坵島島民身分申請登島,藉以隱蔽及合理化其登島動機,實則從事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承攬軍方之工程;蔡員對於監察院及金門縣警察局調查過程中所陳述之登島身分及登島事由,均屬虛偽不實之陳述灼然。
 
監察委員紀惠容指稱,蔡其豪身為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人員,屢屢出面協調家族事業相關業務,肇致民眾不斷陳情,未迴避反成為糾紛事件當事人,肇致嗣後系爭雙方雖皆為民事糾紛,陳情人卻指名蔡員,不斷向相關機關陳訴,斲傷警察機關形象,實有不當。
 
調查報告同時發現,戴姓陳情人指陳其赴金門縣警察局督察科陳情未被受理一節,經監察院調查,該局處理戴姓陳情人陳訴之處理過程容或無重大瑕疵,惟回復陳情人處理結果之程序允應更為細緻,確保陳情人清楚知悉所回復之內容,避免陳情人有所誤解。此外,金門縣烏坵鄉為軍事管制區,非當地居民均需於登島前14日提出申請及完成安全審核,始可登島;工程施作人員則應檢具名冊,事先申請。惟本案陳情人指稱,其配偶在108年6月5日搭乘海瑞營造公司租用之快艇直接到達烏坵島。此舉與該島需事先提出申請登島之管制規定不符,海軍司令部又無法提供該員進出管制之完整資料,疑有人員管制漏洞,監察院亦請海軍司令部確實查明實情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