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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 監察院力促行政院偕同司法院注意改進

  • 日期:110-12-16

近年來數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會震撼,凸顯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未盡周妥,影響受監護處分人復歸社會的機會!監察院110年12月15日通過王幼玲委員及高涌誠委員提案,促請行政院偕同司法院並督同所屬注意檢討改進。
 
刑法第19條、第87條規定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可以不罰或減刑者,如果有再犯或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可以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監察院為瞭解監護處分執行現況,偕同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國家人權委員會人員及學者專家履勘2個矯正機關及10所醫療院所,並訪談26位監護處分人。
 
王幼玲、高涌誠監委調查發現,每年約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竊盜罪者約佔三成,有近五成監護處分時間為一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的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症狀者,使得要跨區安置,不利出院後追蹤回診;而且受監護處分者行動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的多樣性有所侷限,加上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皆不利於復歸社會。
 
調查報告表示,有關執行監護處分時點,概括刑前約為33.64%,刑後約為66.36%。根據刑法第19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之醫療,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亦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之社會焦慮。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研議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治療及偵審時機之掌握等適當配套機制,有效提升社會安全並保障精神病患之就審權益及健康人權。
調查委員指出,近5年,檢察機關執行監護處分共計863件,每年約有200餘件,其中涉犯竊盜罪共計297件為最多,約占三成,暴力犯罪案件則有181件;據本院履勘監護處分執行醫療院所之精神病房統計,患有思覺失調症占五成至七成,智能障礙者亦近一成。監護處分之性質,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之意旨,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併評估醫療之效果。司法單位允宜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人進行長期的調查追蹤。
 
兩位監察委員指出,有關監護處分個案之執行,檢察機關與醫療機構尚未有明確具體之收案機制;部分醫療機構有明確收案標準,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之反社會人格、無生理疾病、無精神症狀者,或有收案流程須經門診或急診醫師診視評估,致使部分個案安置不易,或有時限將屆而跨區安置,造成監護處分結束後續追蹤治療之困難,司法單位在判決執行監護處分前,宜建立諮詢學者專家意見之機制,強化橫向聯繫及轉院機制等平臺。
 
調查委員另表示,按刑法第87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亦有規範。惟據監護處分執行情形有關統計顯示,執行場所多為精神醫療機構。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人數鮮少。105年至109年3月,檢察機關共計執行863位監護處分案件,其中監護1年計414位占47.9%,執行2年計236位占27.34%,執行3年計127位占14.7%。另查監護處分超過3年者不到一成,法務部日前啟動刑法保安處分修正案,將延長監護期間,無次數限制,應避免以治療為由,但長期拘束合併精神病犯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允應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多元處遇、彈性與跨領域合作之規劃,並審慎評估使用合適方法,健全以司法精神治療為主的監護處分制度,以保障人權。
 
調查報告另指出,受監護處分人不能外出,且限制治療模式的多樣性,不利於復歸社會;此外,受處分人有家庭支持薄弱、病識感低等特徵,且出院後回診追蹤情形欠佳,因未能銜接社區支持機制,亦難以復歸社會,政府相關機關允應強化社會安全網功能,健全社區轉銜機制,完備社區處遇關懷管理計畫,結合在地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動等主管機關,建構「全人關照」的社區支持網絡,俾復歸社會。
 
調查委員特別強調,對於邇來發生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惟應考慮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文,對經過長時間監護處分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之被治療者,行政院如何規劃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宜儘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作法,進行社會溝通對話,尋找共識,取得人權與社會安全風險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