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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三年受僱期間歷經四次調動五次職務轉換,遭公所主管濫用淪為血汗小編,使其長期處於超時工作、權小責大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終致因公過勞猝死。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提案,針對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糾正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 日期:110-08-19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下稱金山區公所)自106年11月起,以秘書室課員職務代理人名義進用陳姓僱員,至109年8月止計2年8個月餘僱用期間,陳員所代理之職務歷經四次調動五次職務轉換。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調查發現,陳員遭公所主管濫用淪為血汗小編,使其長期處於超時工作、權小責大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又因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陳員終致因公過勞猝死。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8日通過監察委員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調查報告,糾正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三位監委調查指出,金山區公所便宜行事,以職代名義反覆進用陳員,惟其實際辦理之業務則仍始終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屬於該公所秘書室及主管人員職掌事項為主。又該公所自108年9月起,指派陳員擔任新媒體小組之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實難謂職級與權責相當,有名實不符、權小責大之爭議,也已逸脫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約僱人員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事務範疇,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之精神,核有違失。

此外,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陳姓及廖姓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濫用陳員超時工作,淪為血汗小編,致因公過勞死亡。調查報告指出陳員於109年8月4日猝死過世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數均超過80小時,任職期間也為金山區公所加班時數最高之員工。故經新北市政府專案審查小組審認為因公死亡,再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專業醫師審認符合「職業上的工作負荷」造成心臟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職業病。金山區公所主管未善盡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令陳員長期處於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之狀態下,終致過勞而亡,肇生無法彌補之憾事,核有重大違失。

報告指出即便陳員猝逝後,金山區公所發現陳員於上班時間有從事非公務性質工作等情,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要旨,雇主有合意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與即時修正之義務。然前、後任區長在事後皆推稱:陳員超時工作係因「積極任事、認真負責、自我要求甚高、常自主加班」,顯有推諉且迴避督考之責。

又該公所為部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政府機關,卻誤用法令,未將陳員列為異常工作負荷檢核對象,依法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致未能及時發現其工作負荷過重情形,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委員表示,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7年8月9日曾對金山區公所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卻未能發現該公所有漏列檢核對象之疏誤,逕於該項考核項目給予「已實施項目內容符合規定之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之評核,而無任何改善建議,亦核有未盡周延確實之處,此部分促請新北市政府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此外,本案調查報告也指出,現行政府人力運用採多元方式進用,並各自依其進用之類別,適用不同之薪酬待遇與工時規範。然公務人員基於其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負有忠誠義務,向來法令並無明文對於加班時數設有上限規定,關於工時規範、加班報酬以及加班時數限制部分,相關保障密度可謂明顯不及勞工;其中具廣義公務人員身分之約聘僱人員,向來適用或準用相關公務人員法令,致有請領加班費時數之上限,而無加班時數上限之現象存在。然現行政府部門運用小編之方式及管道多元,工作型態與業務性質亦存有機關間之高度差異,難逕為一致之規範,惟其工作內涵包括即時回應輿情者,倘欠缺適當之分工或輪班制度,即易衍生超時工作之現象。

以本件金山區公所陳姓僱員猝死案為例,亦突顯出基層約聘僱人員一律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範恐不具合理性,以及整體公務體系著重於事後撫卹,卻忽略應預防過勞等職業傷病之發生。有鑑於健康權為基本人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55號職業安全衛生公約第3條也述及「勞工」一詞係指所有雇員,包括公務人員,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基於政府機關場所及業務特性,就身分公務員、約聘僱人員之合理工時規範予以通盤考量,並入法保障,避免類似憾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