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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會議8月10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景峻、葉宜津提案,糾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09年5月19日臺中成功站斷軌事件及軌道檢查車採購之各項違失並移送法務部查處。

  • 日期:110-08-11

有關「109年5月19日臺鐵臺中成功站南側發生斷軌事件,後續仍有列車高速通過斷軌處,險再釀重大事故。且臺鐵局現有軌道檢查車30年使用期限,已又逾期10年,而105年所購買的軌道檢查車至今仍未驗收通過使用等情」一案,監察委員陳景峻、葉宜津於昨(10)日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提出糾正案通過,並將軌道檢查車採購部分移送法務部查處。
 
監察委員陳景峻、葉宜津表示, 109年5月19日臺鐵臺中成功站南側斷軌44公分,卻未依SOP向調度員通報,導致後續有2次莒光號、288次普悠瑪自強號,高速通過斷軌處,險再釀重大事故。臺鐵局成功道班領班早在同年3月3日,就發現該處鋼軌出現裂縫,卻只進行臨時補強措施,未依標準作業程序,當晚抽換新的鋼軌,遲至同年5月19日通報斷軌。期間該事件地點共施作軌道檢查(含甲種及乙種軌道檢查)共80次,其結果檢查皆為「該處檢查無異狀」,顯見臺鐵局檢查制度形同虛設。運安會亦認定本案屬重大軌道事故,已依法展開調查,交通部亦成立檢討專案。
 
臺鐵局5年已發生13次斷軌,該局唯一一輛軌道檢查車EM80至99年已達30年使用期限,至今又逾使用年限10年,40年之老邁軌道檢查車早已不堪使用,而105年購買的KE100已採購5年,至今仍未驗收通過,該局採購執行顯有違失予以糾正,並移送法務部查處。上開違失部分,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其詳細內容參見本案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