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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機構主管涉猥褻收容少年 主任調查保護官竟洩密造成少年二度傷害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0-05-10

臺東縣某安置機構發生主管涉嫌猥褻收容少年,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涉嫌洩漏少年個人資料事件,日前已遭臺東地檢署依共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將兩人提起公訴。該案除涉及少年隱私權遭受侵害,更可能破壞兒童及少年對體制之信任,造成二度傷害,因權益侵害情節重大,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至表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規定,兒少隱私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而我國關於少年保護之法制,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訂有對少年事件、兒少保護案件應予保密之規定。本案中與安置兒少接觸之人,應負起保護及保障兒少權益之責,卻成為兒少權益侵害者,應確實檢討相關主管機關於監督管理層面,是否有體制疏漏或行政違失。

三位監察委員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縣(市)政府為該法之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督導等事項。本案臺東縣政府對於所轄某安置機構發生工作人員涉嫌猥褻收容少年事件,究有無善盡地方主管機關責任,及對該事件發生後之處置為何?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主任調查保護官職司少年事件之調查及保護處分之執行,竟涉嫌將依法應予保密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洩漏予被告,其所涉違法失職之行政責任,及該院是否涉監督不周、有無建立不適任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汰除機制?相關問題將進一步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