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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鵬公司大火案,指揮官不知有二、三廠之分,亦不知二、三廠間後面有互通出入口,故未及時派員入二廠滅火及救援外勞,又繞ㄇ字形遠路救援三廠受困消防員,及未能進入二廠救援外勞,致6名消防員及2名外勞死亡,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提案糾正桃園市政府

  • 日期:109-02-18

有關「據悉,桃園市製造印刷電路板的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下稱敬鵬工廠)竟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深夜又發生大火,工廠內部囤放2,000公升的柴油,火勢延燒到5層樓建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派出28輛消防車、2輛救護車、76名消防員救援,疑在3樓搜救時發生爆炸,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6人受傷,2名泰籍勞工死亡。民國41年至今,已超過百餘消防人員因公死亡或殉職」一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會議於今(18)日通過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所提調查報告及對桃園市政府之糾正案。

 

監委高鳳仙、章仁香表示,107年4月28日21時許桃園市敬鵬公司平鎮三廠發生火警,起火點位於平鎮三廠5樓,沿外牆排風管向上燒至頂樓再由沿排風管延燒至1樓,火勢並延燒二廠4樓宿舍區,7位消防員撤退後受困三廠1樓東南角落3-7小時,6名消防員殉職(另1名受困3小時後被救出),2名外勞死於二廠宿舍區,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在救火時,有下列三點違失:

一、3位指揮官均不知三廠入口捷徑而採取ㄇ字形最長救援路徑,致6名隊員不幸喪生:

救火指揮官依法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但3位火場指揮官蘇文遠、陳宏銓、黃世忠陸續抵達現場後,均未詳閱敬鵬公司之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亦未仔細詢問敬鵬公司人員,故不知火場建築有二廠、三廠之分,亦不知三廠東北、東南、西北面共有三個出入口,以為只有一個出入口位於東北面,所以未能指揮消防員水線部署,採取由東南角出入口進入直通東南角樓梯上樓之捷徑,而是採取由東北角出入口進入繞行西面再至東南角樓梯上樓之ㄇ字形之最長路徑,且導致嗣後7名消防員受困於東南角A貨梯附近時,未能利用近在咫尺之東南角出入口進行通訊聯絡及快速進入救援,而是由東北角出入口進入沿水線繞ㄇ字形長路救援,造成因救援路程太遠及機具阻隔而難以搶救,6名隊員不幸喪生,核有明確違失。

二、指揮官不知有二、三廠之分,未及時派人往二廠4樓宿舍區救援及滅火,致2名外勞死亡:

敬鵬公司平鎮二廠4樓加蓋鐵皮屋供作員工宿舍使用,二、三廠其他區域均為工廠,火災發生於假日夜間,員工於宿舍內受困待援之可能性顯然高於工廠作業範圍。惟初期救火指揮官蘇文遠因未能詳閱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及仔細詢問現場關係人,不知火場建築物有二廠、三廠之區別,亦不知二廠4樓為宿舍區,故其雖派員進入三廠救災,卻未曾派員前往二廠4樓宿舍區搜索。火場管制人員詹勝喜雖於21時44分因得知2廠4樓有泰籍勞工後由敬鵬公司人員引導查看,惟其並非蘇文遠所指派,且其前往查看時,以二廠外觀尚無明顯火勢為由,而未依規定攜空氣呼吸器,嗣於現場遭遇火舌自樓梯窗戶竄出等狀況而退出,蘇文遠未曾掌握隊員詹勝喜作為,辯稱:詹勝喜沒有跟我回報,上去前可能有跟我回報,但因為無線電干擾我不知道這件事等語。分隊長楊肅強與隊員於22時10分至二廠4樓搜尋外籍勞工,因現場火勢而撤退,故消防員2次進入二廠4樓均未能確認有無人員受困在內,終至火勢迅速蔓延擴大後而難以救援,肇致該公司外籍勞工帕努朋及車沙喪生火場,於災後遭致外界「救錯棟」之批評,核有違失。

三、指揮官於21時42分知全面燃燒,遲至21時57分始通知入室人員撤出,致7名消防員無法及時撤離:

敬鵬公司平鎮廠火災之起火點位於三廠5樓,先沿東面外牆排風管向上燒至頂樓,再由頂樓沿東面、南面排風管快速向下延燒至低樓層,其延燒路徑自建築物外觀可輕易判斷,惟依通聯譯文及火場影片,救火指揮官於是日21時42分已知全面燃燒,卻遲至21時57分始通知入室人員撤出,肇致入室人員持續深入火場,陷於險境卻渾然未覺,核其未能掌握火勢發展狀況,指揮調度失措,難卸疏失之責。

 

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指出,本案除糾正桃園市政府外,另函請桃園市政府及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如下:

 

一、7位消防員因火勢快速延燒而受困敬鵬公司平鎮三廠1樓東南角落,所攜空氣呼吸器至多僅能使用約40分鐘,惟救火指揮官因火災搶救教材規定室內有人受困或搜救過程不得貿然射水,故未於氣瓶用盡前之黃金救援時間運用水線射水模式以控制火場、適度降溫、進行救援,致受困3小時才救出第1人(生還),7小時才全部救出,消防局應檢討運用水線射水模式是否仍有精進之處。

二、本案受困7位消防員撤退至三廠1樓後受困3~7小時,火場外自下達撤退命令後即未收到受困消防員求救訊息,消防局事後測試並推測可能係「通訊蓋臺、現場環境因素、內部人員通訊位置、無線電使用情形」所造成。然主管機關應正視然火場溫度動輒超出消防員所攜手提無線電之使用限制(60℃),手提無線電難以回報受困位置、內部狀況等問題,加以檢討改進。

三、平鎮三廠之公共安全檢查報告書既無「防火間隔」檢查項目,亦未記載防火區劃破壞等違章情形,主管機關歷年查核均未發現,建管處所定檢查項目未包括建築物外牆開口,故歷年查核均未發現,應檢討改進。消防局負有防火區劃遭破壞時之協助查報責任,歷來消防安全檢查均未發現通報,亦應檢討改進。

四、平鎮三廠防火區劃因92年間外牆掛置可燃性製程排氣風管而破壞,建築物防火區劃屬建築法之管理範疇,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卻以「廠房製程排氣風管非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為由,規避其管理責任,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亦以製程管線非建築法管理範疇為由,未能就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書確實查核,實有不當。

五、雇主依法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實施檢查。惟桃園市政府於105年5月1日至本案發生之107年4月28日止共3年期間,接獲敬鵬公司計72次許可引進外國人通報,僅於105年8月11日訪查合格後,再無訪視紀錄,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