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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溫泉管線及取供設施促參案違法移轉經營管理權,監察院通過糾正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日期:109-01-09

針對「據訴,為苗栗縣政府99年10月間與雪森涵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泰安鄉泰安溫泉風景區溫泉管線及取供設施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營運委託營運契約』(下稱本OT案),嗣詎率以101年1月10日函同意該公司將委託營運案移轉予泰安溫泉取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圖利特定廠商等情」乙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9年1月8日通過瓦歷斯・貝林委員提案,糾正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瓦歷斯・貝林表示,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未衡酌泰安公司係本OT案簽約後始成立,並非專案(特許)公司,卻率爾同意移轉經營管理權,致違反促參法規定;另於公共溫泉改善工程辦理過程,容任施工廠商未經申請許可即擅自於國有林地架設管線,故提案糾正。
 
瓦歷斯・貝林說,本案糾正缺失如下:
一、苗栗縣政府辦理「泰安鄉泰安溫泉風景區溫泉管線及取供設施委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營運」案,於99年10月8日甄審評定雪森公司為最優申請人,該府嗣於99年10月29日與雪森公司簽訂委託營運契約,惟該府文化觀光局卻於101年1月10日率爾同意雪森公司將本OT案經營管理權移轉予泰安公司,致違反促參法規定,違規期間長達7年7個月(101年1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核有違失。
二、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於107年8月15日招標辦理「苗栗縣泰安鄉公共溫泉管線改善工程」,由誠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工程管線原設計係沿著苗62線道路側溝施作,惟該局卻容任營造廠商未經申請許可即擅自於國有林地架設管線,遭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於108年1月11日填具森林被害告訴書移送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偵辦,該局於本工程監督不周,難辭疏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