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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教授蘇宏達遭調查有無違反社維法過程疑有不當,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01-07

據報導,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於107年11月間在其臉書的個人粉絲專頁,發布《誰在消滅我們的故宮?你所不知道的民進黨文化大革命!》影片,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遂發函要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就是否涉及散布謠言進行調查,相關程序疑涉有違失,引起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對此事件之關注,並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何謂「散佈謠言」?應有明確之界定,否則易使人人陷於恐慌之虞。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雖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惟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據報載,本案似已罹於裁罰時效,是否仍有通知蘇教授到警察局詢問之必要?有無逾越比例原則?有無背離程序正義?
 
又權責機關等調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等規定之散布謠言諸多相關案件,其發動調查之標準及依據為何?前揭發動標準有無衡酌言論自由與相關法益之界限分際?為保障法律程序正義及人民言論自由權益,實有詳予探究及瞭解之必要。